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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2016年11月02日 来源:

各市(州)农工委(办)、台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工商局、金融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川台两地农业交流合作深入发展,给予在川发展现代农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享受与本省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并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给予鼓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设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持体系

  (一)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把涉台农业园区、台资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统筹整合并用好现有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涉台和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开展农业园区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涉台农业园区和台资农业项目所在地要把相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为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创造良好条件。加快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结合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基础设施,加强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等农产品物流工程建设和改造力度,为台资台胞发展提供基础。

  (三)完善用地保障政策。积极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将涉台农业园区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在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税收法规权限范围内,按照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优先减免台资企业设备更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社会服务业等相关税收。对正常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台资农业企业,可按照相关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或适当减免。

  (五)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以及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办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七)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行业协会。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

  (八)鼓励台胞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申报创业园区孵化园种子项目,各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

  (九)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在推进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创造条件,积极向农业部和国台办申请在我省新批试验区和创业园。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根据各地推动川台农业合作的情况,批准建设一批省级“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省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四、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十)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农产品加工业。以发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为重点,鼓励台商通过自建或与大陆企业联建的形式,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台资企业创建或参与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园区化、产业集聚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开展加工业科技研发,加快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本土化步伐,培育自主品牌。

  五、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新业态打造新品牌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充分发挥台湾农业小而精、专而强的优势,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生态康养、水产养殖、果蔬茶叶、创意农业等农业特色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利用资金、技术优势发展设施栽培等资本、技术密集型现代设施农业,创建特色农业产业园,发展循环农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型业态。

  (十二)支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和各类质量体系建立、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名牌产品、发明专利授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奖励。对台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项目,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对待,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农业社会化服务业

  (十三)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台资企业创办村镇银行、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的服务和指导

  (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创造良好的生产和投资环境。简化台资企业审批办理手续,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解决台资企业和台胞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政策“梗阻”问题。

  (十五)建立和完善川台农业合作交流服务机制,为来川从事农业合作交流的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读、综合协调等全程服务,着力解决好台资企业和台胞在支持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优化落地环境,台资企业主要投资人及其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在本人及其子女落户、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