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省、市加快台创园建设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台招商力度,加快推进四川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建设,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结合新津县实际,制定以下对台招商优惠政策。
一、土地流转补贴。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到新津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种养殖业项目,流转土地面积达500亩以上(以流转备案 面积为准,下同),且集中连片的,分别在申报审核后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给予项目当年土地租金50%的补贴。
二、投资发展奖励。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新规模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含设施农业投入,下同),一次性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次性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三、设施农业补助。台创园内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其设施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施总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精深加工政策。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到新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及乡村旅游业,涉及税收、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参照全县工业和三产相关招商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五、生产用电优惠。台创园内高端智能设施农业项目(控制温度、湿度、光照、自动化喷灌等),其农业生产用电,前三年以年度为单位,由县财政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电价的30%进行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科技创新鼓励。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引进台湾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每项技术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七、县级规费减免。为进入台创园的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提供项目投资“一站式服务”,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八、入户入学便利。台创园内台资企业及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在本人及子女落户、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附则:
1. 本政策适用于四川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规划范围内的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投资项目。
2. 入驻台创园的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可享受我县相关招商优惠政策,但同类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确定,不得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不再适用本政策。
3. 本政策由四川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4.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津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