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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都区委、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激励扶持政策

2016年11月30日 来源:

  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今后一段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社会化服务、支持保护“五大体系”,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五化水平”,走出一条具有盐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率先在全市实现农业现代化,特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1.鼓励发展优势主导产业。(1)设施果蔬产业:对土地承包年限5年以上,使用全新建材新发展设施果蔬并投入生产的,依据设施类型,按设施净面积给予投资者补助:新建连片30-49亩,50-99亩,100-199亩,200亩以上的标准钢架大棚(一般跨度6米左右),分别补助1000元/亩、1500元/亩、2000元/亩、3000元/亩,补助资金分两年到位,种植西瓜的补助分三年到位;对新建的连栋大棚、日光温室、食用菌菇房等园艺设施,按设施造价的30%给予补助,设施造价以审计部门的核定价为准,补助资金分两年到位;对露地蔬菜、果园自主投入铺设喷滴灌设施且连片5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元/亩。(2)规模畜禽产业:对在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猪舍、鸡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畜禽场,优先申报农业项目给予扶持。(3)特种水产产业:对新增高效渔业底层微孔增氧设施面积50亩以上的,补助投资者50元/亩;对当年建成物联网推广应用体系的养殖企业补助3万元;对申请并实施清淤改造的养殖池塘,连片改造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补助投资者100元/亩(验收细则另定);对新建标准钢架大棚用于水产养殖的,参照设施果蔬补助标准执行。(4)苗木花卉产业:按照当年出台的绿色盐都建设工作意见中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2.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1)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选资实绩认定和奖励按照区委、区政府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2)对进入台创园投资的项目优惠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江苏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盐办发〔2013〕37号)文件执行。

  3.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对设施农业项目所需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盐都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都政办发〔2012〕98号)执行;落户台创园的项目用地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江苏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盐办发〔2013〕37号)文件执行。

  4.对重点项目实行要素倾斜。支持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申报区以上奖补项目;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优先保证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5.支持种源产业发展。对当年自主育成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且通过江苏省品种审定的,每个奖励科研院所20万元;对自主育成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被列入江苏省主推品种名录的,每个奖励科研院所10万元;对新建现代化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和水产苗种生产繁育基地、设施园艺工厂化育苗中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部门核定数为准。

  6.鼓励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对当年新创建的各类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平台),经国家级、省级多个部门联合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单个部门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促进农业科技研究推广。新获得省部级农业科技进步或农业技术推广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主要完成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完成单位5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市厅级农业科技进步或农业技术推广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主要完成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参与完成单位1.5万元、1万元、0.5万元。

  8.鼓励发展农产品营销网络。鼓励本地农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农业展会,并给予适当的参展补贴;鼓励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集散地开拓市场,组织实施订单生产销售,年销售果蔬产品达2000亩以上引领果蔬产业发展的专业营销组织,每个奖励5万元。

  9.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鼓励淘汰小型手扶拖拉机、无切碎装置的低性能收割机,对淘汰后当年购置的8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带切碎装置的收割机,在省补基础上,再补助0.3万元/台;对新购置8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配秸秆还田机的,每台套补助0.6万元,对新购置8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并配有秸秆还田机和条播机的,每台套补助1万元;对在主要公路沿线实施秸秆还田集成机插秧技术,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的,补助作业组织或农机户30元/亩;对新购置的秸秆粉碎机,补助0.1万元/台;对新购置的插秧机,每台补助育秧秧盘等费用0.25万元(每台乘坐式插秧机按3台步行式插秧机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支持农业品牌创建

  10.鼓励农业园区创牌。对当年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产品专业特色市场(基地)和新建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园或农业观光旅游示范点的,区按市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20%进行配套奖补。

  11.鼓励农产品创牌。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市级名牌(知名商标)的,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7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原产地标志认定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创牌。对当年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对新创成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省“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支持同类或具有关联性、互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对当年新组建并实际运作、入社农户达20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每个奖补1万元。

  四、支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13.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建省级“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农经服务中心,对新建达标并通过省级验收和改扩建达标并通过验收的,区按市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20%予以配套奖补。

  14.鼓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专业合作组织集中育供秧,育供秧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按育秧面积1:100考核),每亩补助合作组织20元;对新建服务组织当年购置插秧机10台以上、机插秧面积达1500亩以上的,奖励服务组织3万元,新建机库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另外奖励5万元;对原有合作组织当年新增10台以上插秧机,机插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奖励服务组织2万元;鼓励植保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凡专业化防治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奖励服务组织5万元。

  15.支持农村开展小微金融服务。每年安排20万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惠农小额金融服务进行奖补。

  五、支持农民创业就业

  16.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在区镇中小企业创业园试点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以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项目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7.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区居民,从事设施农业或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依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其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创办企业且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以上的,依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18.强化农民创业就业培训。推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制度,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以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作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等级标准给予补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创业农民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

  六、支持村级经济发展

  19.鼓励村级开展土地规模流转。对当年连片流转土地200亩以上、300亩以上、5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成立家庭农场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分别给予流出土地的农户和镇村一次性补助40元/亩、50元/亩、60元/亩。对当年新组建合作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社员分配1100元/亩以上(含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的,每个补助3万元。对新成立并经区农工办认定从事粮油、蔬菜等大宗农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并且实质性运作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对从事大宗粮油、蔬菜种植的专业大户,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3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经营者提供流转合同,镇村审核造册盖章,一次性补助40元/亩。

  20.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达标镇、无村级债务镇、新实现无债村,实行市、区两级联动奖补。在市奖补的基础上,凡村级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达标的镇,区再奖补50万元;凡实现无村级债务的镇,区再奖补100万元;对新实现的无债村且实际化债(剔除省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下同)50万元以上的,在市奖补5万元的基础上,区再奖补30万元;对新实现的无债村且实际化债50万元以下的,在市按实际化债额奖补10%的基础上,区再奖补60%。

  21.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对村级可支配收入偏低的50个经济薄弱村的运转经费予以保障,每村每年补贴4万元,所需经费区、镇各半承担。

  七、附则

  22.除区级配套奖补外,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享受区以上财政奖补的,区级原则上不重复奖补;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和进入农村经济开发区(台创园)的重点农业项目,奖补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本意见由区委农工办和区农委负责解释。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员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