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的有关精神,遵循“市、区共建,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就促进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合力打造台资集聚新高地,制定如下政策:
一、基础设施政策
1、加强台创园对外联系道路建设。支持并积极争取将园区对外联系道路列入省路网连接公路建设规划,以形成园区对外畅通便捷的综合交通网络。
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园区内农田水利、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等工程列入国家、省级建设规划,并积极帮助向上争取和申报项目支持。
3、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专项安排台创园电网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形成供电容量充裕、电网结构合理、供电安全稳定的现代电力网络。
4、加强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台创园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向上争取一定的项目配套支持园区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使用政策
5、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凡进入台创园的各类企业均可通过出让、转让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6、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较强的入园台资企业,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补助土地流转费200元/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亩);投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补助土地流转费400元/亩(补助面积不超过400亩);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补助土地流转费600元/亩(补助面积不超过500亩)。
7、台创园内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予以倾斜安排,优先协调保障台创园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的情况下,按程序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8、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或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规模、经济效益等,土地价格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确定。
三、税收规费政策
9、落户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按年度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5纳税年度内,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10、台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确认需要重点扶持的,可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1、入园台资企业5年内新建或购买办公和生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企业。
12、入园台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汇出,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对台商个人种植业、养殖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入园的农业企业,工商部门免征登记费;免收所有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资金扶持政策
14、市政府每年从农业现代化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台创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园区农业企业发展。市农委、农办、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按要求向上争取相关支农资金,优化整合倾斜支持台创园高效特色产业发展。
15、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对新建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项目,根据企业贷款资金额给予贴息。
16、新落户台创园的现代化种养和加工物流类台资投资项目,经工商注册并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和旅游类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经工商注册并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和旅游类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奖励政策
17、对招引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高新技术项目落户台创园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
18、围绕做强做大“盐都台创园”品牌,支持帮助台商加强品牌建设,符合条件的入园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优先申报盐城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盐城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其他政策
19、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全力协助办理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
20、进园区的台商,如其子女在盐入学,则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港、澳、外投资者参与台创园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