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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政策法规选编

2016年11月25日 来源:
福建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政策法规选编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编印
  2008年12月
  目   录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
  2、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6)
  3、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16)
  4、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25)
  5、福建省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管理试行办法(36)
  6、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40)
  7、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5)
  8、福州海关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闽台农业合作的工作措施(49)
  9、福建海事局关于加强闽台海事交流协作,服务两岸“三通”的工作意见(52)
  10、福建检验检疫局促进闽台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措施(60)
  11、福建省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有关措施(64)
  12、省教育厅、省台办、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67)
  13、福建省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72)
  1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76)
  15、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台办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78)
  16、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台办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81)
  17、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台办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84)
  18、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台办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87)
  19、省卫生厅、省台办关于做好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90)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
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公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境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的台湾或境外以个人身份回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其它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按审批权限由省、市(地)两级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
  (二)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三)承包或租赁省内企业;
  (四)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国家规定在本省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设立保税仓库。
  第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交通、能源、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及紧缺的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引进能改进工农业产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能生产紧缺产品,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六)能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业项目;
  (七)本省鼓励兴办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的,在税收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收的资产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按实施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实施征收之日起至交付款额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款额。
  被征收方对补偿款额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本条补偿所得的款额,需要彚出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其所在市(地)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回闽来闽洽谈投资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台湾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停留延期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技术、管理人员,因在本省从事投资活动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它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评比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确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培育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需要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向省、市(地)投诉协调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本省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闽委发〔2006〕8号
    (2006年5月25日)
  为更好地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发挥福建与台湾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的独特优势,加快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努力推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鼓励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扩大交流与合作领域。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包括农牧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教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合作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
  (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台湾同胞,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同等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准其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相关部门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
  (三)鼓励开展农业双向交流活动。鼓励台湾有关农业组织和个人参与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暨农业合作洽谈会等展会活动,为其相关人员来闽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我省农业科技人员、企业的业主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
  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鼓励台资农业生产性企业发展。台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对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台资企业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録》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録》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鼓励台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投资举办良种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凭国家农业部、林业局、濒危办签发的进口审批单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台商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发展农业重点行业。对台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録》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録》的投资项目,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大陆生产的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録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録》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大陆生产的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録范围,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扺免。
  (七)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增资扩厂。台资农业企业的台商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它台资农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八)允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有利的土地与海域政策
  (九)依法保护和使用农业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有偿取得,围垦造田、中低产田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台商投资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録》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符合《划拨用地目録》的,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十)允许从事农业造地工程建设。台商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进行填海造地投资农业项目的,可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台商进行农业填海造地工程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一)鼓励农业用地合理流转。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四、加大财政金融的支持力度
  (十二)增加对试验区建设的财政投入。把试验区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个战略重点,纳入我省和各设区的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直农口各部门要把试验区建设列入部门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试验区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平台建设、两岸人员交流活动等予以支持。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台资农业企业按照现行标准,参与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四)鼓励创建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鼓励台湾农民到试验区投资创业,支持台湾农民和中小农业企业到国有农场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闽台农业科技合作,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共同建设在闽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台商投资兴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和良种引进繁育项目、“两高一优”等农业项目,从事粮食生产、排涝、灌溉、脱粒、积肥、育秧等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投资农产品加工的,在投资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于征收。鼓励台商发展人工用材林,有关育林费和维简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执行,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緑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十五)支持两岸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台商投资兴办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或批发市场,和在我省沿海港口及台轮停泊点设立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所提出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台贸易的相关政策。
  (十六)引导闽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闽台两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借鉴台湾产销班的有效做法,扶持在闽投资的台商牵头开展农民专业产销组织试点;积极支持闽台合作进行新农村建设试验。
  (十七)鼓励台胞直接参与招商活动。鼓励实行招商代理制,引导台商或台湾民间组织代理试验区农业招商业务,协助试验区举办招商活动。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我省有关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协会,鼓励有关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不定期邀请台湾省各级农会、渔会、专业协会、行业公会等组织来试验区考察和洽谈,实行行业直接招商。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奬励。
  (十八)支持融资与贷款。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项目资金周转季节性强、流量大的特点,研究开发并创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台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农户生产经营出现的资金不足,人民银行将在支农再贷款额度安排上给予倾斜。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扺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十九)提供货币结算便利和出口退税政策。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与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对符合规定的台资农业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可实施自动核销;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五、创造便捷的通关环境
  (二十)优化通关服务。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对于报关单填制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海关在收到加盖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费《专用缴款书》或者收到企业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于报关时,单证不全又急于进出口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凭企业有效担保先放行,事后依法补交单证,办结海关手续。台资农业项目涉及检验检疫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热线咨询和“便捷信道”服务,允许电话、电报、传真预报检和电子报检。对装运时间紧迫的出境货物,优先检验检疫;对急于装船结汇,已注册过的企业,需签发普惠制证书的,随到随签,需口岸换证的,随到随换;对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集中力量提高验放速度;对于省定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台湾农业良种研发与繁育基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先检验放行。对两岸农产品进出实行“緑色通道”,海关对涉台农产品和食品,推行就近报关、口岸验放、提前报关、加急验放等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全天候受理,做到“一特二简三优四快”,即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简化环节,优先审批、优先报检、优先验放,快速查验、快速检疫、快速检测、快速放行。按照出口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免验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免验条件的出口农业生产器具及加工设备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出口免验。对名牌商品全面实施电子通关,并逐步实施出口名牌商品无纸化通关;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名牌商品纳入“緑色通道”,对需口岸换证的免予口岸核查,直接开具通关单。
  (二十一)允许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有国际物流需求量的农产品企业在符合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
  (二十二)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出口加工区创业。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出口加工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维护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做好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在各市、县(区)设立台商投诉受理机构,对外公布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依法妥善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台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使用该土地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二十四)规范各种收费。涉及台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通知书,台资企业持收费通知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交纳。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权限经个案批准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罚款,不得变相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捐款和赞助。违反上述规定的,台商有权拒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
    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6〕19号
    (2006年8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福建对台优势,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项目对接
  (一)制订产业对接指导目録和项目对接指南。项目对接是产业对接的有效载体。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以《规划》确定的十大产业对接领域为重点,抓紧制定《闽台产业对接指导目録》。积极引导并鼓励闽台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实现项目对接。
  (二)简化对接项目审批程序。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省、市、县(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产业对接项目审批“緑色通道”,积极简化涉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努力推广“网上审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共同为产业对接项目营造便捷、高效的环境。
  (三)加强对接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围遶《规划》及其它相关行业规划,积极做好对接项目策划工作。省、市、县(区)分层次建立产业对接与对台招商项目储备库,做深、做细对接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对接项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凡属产业对接的重大项目,特别是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主动做好重大台商投资意向、协议和合同项目的跟踪协调工作,为对接项目洽谈、报批、落地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提高对接项目的履约率、报批率和开工率。
  二、充分发挥企业的对接主体作用
  (一)鼓励企业直接对接。积极鼓励省内企业与台湾相关企业对接协作,着力推进重点企业与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百强企业的直接对接。努力吸引台湾中小企业来闽投资兴业,与省内企业建立产业配套合作关系。重视引进台湾研发机构,提升我省产业研发水平。依据规划确定的产业对接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抓紧建立闽台信息、机械、石化、轻纺等重点行业及相关服务业的“重点企业与百强企业名録信息库”,关注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的岛外投资意向,及时做好对接工作。每年定期举办“闽台企业双向对接洽谈会”,邀请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百强企业高管人员参加。鼓励支持省内骨干优势企业赴台开展对接洽谈。重视发挥在闽台资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台湾关联配套企业来闽投资。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支持闽台两岸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商社等民间经济组织在沟通、协调及推动产业对接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及商会组织,要积极与台湾有关同业公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建立正常的定期会谈交流制度。鼓励省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不定期邀请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来闽考察和洽谈,商谈合作事宜,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制。抓紧建立行业招商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委托等多种形式,在台举办各类行业对接洽谈会或信息发布会。支持台湾中介机构来闽落户,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两岸产业对接的中介事务。
  三、落实台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继续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涉台经贸优惠政策措施。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扺免企业所得税。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鼓励类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政策。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根据货物目録相关规定继续给予出口退(免)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録》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属于鼓励类的台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生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扺免。
  (三)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或投资新企业的出资。台商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追加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兴办其它台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销售、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费或受让土地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中台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广股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基金、证券投资、产权置换等多种利用台资的方式,支持台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台湾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并可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对接企业实施技术成果对接和争创名牌,对其成果转化项目和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奬励政策。
  (四)优先提供对接项目用地。做好《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的落实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产业对接项目,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项目用地。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简化产业对接项目用地审查程序,实行与内资项目同等待遇,推行对接项目用地网上审查,促使对接项目尽快落地。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台资企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对接项目建设贷款利率,可给予适当优惠。台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作为扺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与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依其贷款申请及时审批发放。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参与小额贸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在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争取台湾金融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台湾金融企业和大企业财团参股我省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设立合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鼓励以台资为主在我省设立服务中小台资企业的担保机构,拓宽台湾金融资本入闽的渠道。
  四、努力营造良好对接环境
  (一)继续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涉台事务处理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台商投资软环境。规范行政部门执法行为,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严禁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和赞助等活动。切实维护台商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台商投诉协调机构,设立台商服务专线,及时有效解决台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台资企业排忧解难。
  (二)进一步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05〕11号),进一步改进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台商在闽投资物流成本。推广“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和网上支付税费等便捷的通关模式。对台商进出口货物实行“5+2”受理申报、查验、放行的通关模式,在业务繁忙的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报关货物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在办理缴纳税、费或税款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装运时间紧迫、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或属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给予优先验放。对符合免检条件的出口加工设备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出口免检;对名牌商品全面实施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对需口岸换证的符合条件的出口名牌商品免予口岸核查,直接开具通关单。
  (三)保障对接项目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应及时协调解决对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材料供应、治安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等问题。对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工、用水、用电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适应台商投资企业需求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库,建立一批面向台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经贸部门要加强调度,科学安排,对重点台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予以保障。积极利用与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直接开通海上航运往来的优势,拓展厦门—金门、泉州—金门、马尾—马祖“航线包裹”业务,为在闽台资企业急需的模具、样品、零配件、原辅材料的供应提供便捷通道。
  (四)严格规范各类针对台资企业的收费。按规定需要台资企业缴纳的费用,按标准下限收取。涉及台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其它相关收费应力求从简从宽从优。对于入驻各类园区的台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免费服务,企业从注册、增资到后期变更均由园区管理部门代办或领办,并免收各项行政收费。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一)认真做好规划的宣传推介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对接规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组织开展规划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两岸各种宣传形式和渠道,通过举办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暨农业合作洽谈会以及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等各种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接的主要行业和方向重点、对接的政策措施及我省的投资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推介产业对接项目,包括组织省内产业界重点企业赴台开展项目说明会、推介会,以吸引更多的台湾工商企业参与项目对接。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产业对接的部门分工职责,落实项目对接主体,将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及对接行业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政策与规划引导,依据产业对接重点领域,适时发布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业招商项目目録;经贸部门负责产业对接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据台湾制造业、服务业发展情况和转移趋势,进一步细化提出我省制造业、服务业填补产业链空白环节的具体对接项目,适时印发《闽台产业对接指导目録》;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邀请台湾有关行业协会、商协会及企业界重点人士以及产业经济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台协会负责人等参加各类会展活动;各级台办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对接规划的宣传工作,协调解决台商投资贸易纠纷,依法保护台商投资者权益;各级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积极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规范履行职责、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事项,保障项目实施。
  (三)加强领导,做好产业对接的跟踪检查落实工作。加强对闽台产业对接工作的协调指导,省里要建立由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各部门共同参与、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闽台产业对接协调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相应建立产业对接项目推介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项目跟踪落实制度、挂钩重点台商投资企业制度、各级政府和中介组织与台协会定期座谈的制度等各项工作机制。要做好产业对接工作年终评估检查,对工作成效及对接成果突出的部门、企业及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奬励。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8〕276号
    (2008年8月30日)
  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现就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融资服务
  (一)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鼓励各银行业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按上限管理,并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结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给予倾斜。鼓励银行业机构采取业内融资、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资金和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加大金融支持闽台经贸合作的力度。支持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壮大资金实力,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能力。各银行业分支机构应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二)改进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创新中小企业客户服务模式,简化授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小企业授信管理体制机制。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单独的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的信贷部门。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开展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试点。
  (三)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各银行业机构应积极开发针对性强、便捷有效的信贷品种,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满足不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行动产扺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扺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扺押、质押难问题。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福建银监局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运用省内外中小企业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和工具。
  (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活动,加强分类管理,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合理的银企保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创新担保业务,降低合作各方风险。鼓励和支持台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进出口商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并实行优惠利率。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
  (五)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入驻我省,支持股份制银行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参股福建地方银行。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六)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鼓励和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帮助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形式进行融资,为企业扩大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的具体办法。
  (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申请,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基金来闽投资,办好创业投资对接活动。引导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对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为其提供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服务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二、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确保正常出口结汇。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对“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持续经营一定年限且无违规记録的出口企业,在出口实绩内的业务实行灵活、快速的结汇办法。
  (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采取简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力求提前。加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边审边退”、“先退后审”退税方式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单证质押贷款业务。
  (十一)降低出口收汇风险。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由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各设区市根据财力情况,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以一定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十二)积极应对国际技术壁垒。各级外经贸、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企业抓紧做好欧盟REACH法规预注册,主动应对EUP指令。强化企业标准化培训,增强出口企业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支持企业依照有关规则积极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具体支持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十三)推进外贸出口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对全省外贸出口起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进入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发展。加快外贸营销商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营销网络。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加入福建省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骨干会员,按会费的90%资助三年;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贸易网点项目的经营场所租金、贷款利息以及境外投资风险保险保费等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海西建设的各项措施。海关要加强关贸协作,大力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方式,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推进贸易便利化。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检贸协作机制,全面推进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落实先行先试出口工业品分类管理新办法,推动一批食品、农产品企业通过备案登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口岸查验部门要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实行“7天工作制”,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十五)扩大地产品省内市场份额。加快发展营销联盟,及时发布福建营销联盟名优产品推荐目録,引导辖区内的采购单位选用本省名优地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切实做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本省名优地产品。引导企业在生产配套上使用地产品,组织省内区域之间的采购协作、互采互用,实现产业链上下游间的产品对接。
  (十六)加强闽货产品推介。整合省内会展资源,组织企业出省办展、参展、参会,拓展闽货省外市场。开展品牌营销策划和营运培训,加大品牌企业宣传推介力度。依托我省驻外机构和香港贸发局在世界各地的服务网络,扩大我省产品境内外影响力。充分利用邮政名址信息数据库资源,积极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信函服务。对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由省和各设区市给予支持和补助。
  三、强化煤电油运保障
  (十七)加强电煤调度。加强电煤产、运、需衔接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电煤库存。建立地方电煤调运和考核机制,合理引导地产煤炭的流向,全面落实省内电煤统调计划。省经贸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按照“重点支持、便捷放贷”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燃煤发电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建立电煤供应及发电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火电企业电煤库存及省内电煤船运企业奬惩制度,确保沿海主力电厂存煤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
  (十八)保障电力有序供应。抓紧做好电网“卡脖子”地区的负荷转移工作,引导企业移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降低用电成本。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企业节能措施,实施有效的错峰、避峰、轮休等需求侧用电方案。用足差别电价政策,引导企业、单位和居民节约用电。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确保成品油供应。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努力增加市场投放。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争取集团总部油品配置规模,加大自采力度,弥补配置资源不足,保持合理的库存,满足全省的正常需求。特别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农村重点加油站的油品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运输综合协调。强化海铁联运,对成品油、电煤生产销售所需运力优先予以保证。对中小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提高车皮需求的兑现率。鼓励和支持优势物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的上门服务。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一)推进政企校(研)合作。鼓励企业依托6?18平台开展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双向对接。建立政企校(研)合作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财政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税务、科技、经贸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扺扣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有效执行。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政策的落实。
  (二十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兑现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中的衔接过渡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二十三)强化品牌带动。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品牌,支持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各类国际标准认证。推动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加大采标工作力度,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行政和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和推动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
  (二十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第三方物流重点项目和海公铁联运项目。支持行业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信息化服务商,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对接融合。重点扶持服务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行业协会和同业商会,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
  (二十五)切实保证中小企业合理用地。要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城乡规划修编中预留合理的工业用地。要加强用地服务,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收和项目供地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积极帮助项目选址,精心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促进项目落地。
  (二十六)推进产业合理布局。要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各级政府要把产业转移或承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制定相关政策,对属于国家和省鼓励类的、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产业转入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五、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十七)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积极引进省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省内咨询机构认定,推动中小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推行企业管理教练模式。要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的现状,组织管理专家、咨询机构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以降耗增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诊断活动。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每年补助100个以上示范项目。
  (二十八)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经贸部门要加快完善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体系,依托各种社会资源,分类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10000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九)推广先进管理典型。举办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开展经验推广和案例交流,促进中小企业把握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新闻单位采取开辟专栏、组织系列报导等形式,宣传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营造加强企业管理的氛围。
  (三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指导中小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国际、国内竞争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中小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增强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培育现代企业的创业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十一)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一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提升辅导、人员培训、物管后勤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按照“公益性、社会化”原则,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六、完善企业用工管理
  (三十二)努力保障企业用工。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制度,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络系统,促进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有效对接。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互动合作的机制,推动校企“招生、教学、就业”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建立闽台职业培训交流合作机制,吸引更多的台湾职业教育资源来闽服务。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岗位提升培训,促进农民工素质的整体提高。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有组织地引进省外劳动力。
  (三十三)强化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制定适合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模板,引导企业规范订立用工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允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三十四)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建设,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企业、街道(小区)、乡镇”的活动,创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緑色通道”,鼓励“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安定稳定。
  七、形成服务企业合力
  (三十五)督促现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国家和我省已出台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照检查,加大专项督查力度,落实和兑现政策。重视企业减负工作,坚决查处各种涉企“三乱”行为。
  (三十六)切实改进政府服务。各级、各部门要重运作、重实效,认真总结服务企业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强化效能督查,促进“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落到实处,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经贸委牵头建立全省工业企业运行服务网,对企业、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省直服务部门对交办事项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细化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7月)
  一、为规范我省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分局办理新台币兑出业务试点的批复》(汇复〔2003〕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的以新台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的兑入业务和以人民币或美元等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新台币现钞的兑出业务。
  三、已开办结售汇或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直接办理新台币现钞兑入业务,并可申请开办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业务申请报告、批准或授权文件、业务操作规程、内控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批。
  四、新台币现钞兑入业务的范围为:
  (一)台胞入境携入的新台币现钞;
  (二)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新台币现钞;
  (三)境内机构持有的新台币现钞;
  (四)其它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新台币现钞兑入需求。
  五、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的范围为:
  (一)临时来大陆的台胞,出境时未使用完的人民币;
  (二)境内机构台籍员工的工资、津贴;
  (三)因公、因私赴台的大陆人员的新台币兑换需求;
  (四)参加两岸直航的轮船公司的新台币兑换需求;
  (五)有关机构、人员在两岸活动中产生合理的新台币兑换需求。
  六、银行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的审核要求:
  (一)新台币现钞兑入业务
  1、台胞或境内居民个人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人民币,凭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境内旅行社收取的新台币现钞,凭结汇申请、游客清单办理兑换人民币;
  3、高等学校收取的留学生注册费、住宿费新台币现钞,凭结汇申请、留学生清单、入学或注册证明办理兑换人民币;
  4、宗教或慈善机构收取的新台币现钞,凭结汇申请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兑换人民币;
  5、其它未列明的新台币现钞兑入需求按有关现行规定办理。
  (二)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
  1、临时来大陆的台胞,出境时将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换成新台币,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在银行办理兑回新台币现钞手续,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水单金额。
  2、境内机构台籍员工的工资、津贴兑换成新台币现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雇佣证明、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和书面申请办理。
  3、因公赴台的大陆人员兑换新台币现钞,比照因公出国用汇的管理要求,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因公赴台相关费用标准限额内,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国(境)任务批件、团组用汇预算表和书面申请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因公赴台大陆人员可在年度400美元的购汇限额内自费购买等值新台币现钞。
  4、因私赴台的大陆人员兑换新台币现钞,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现钞业务,应纳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兑出时系统售出币种以美元登记,再按当天新台币牌价办理售汇手续。
  5、参加两岸直航的轮船公司支付直航所需码头停靠、加油、代理等航务海运相关费用,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发票或收费通知书购买备用新台币现钞。
  6、在两岸活动中产生的合理新台币兑换需求,如台胞或台资机构在大陆取得的合法租金收入、拆迁补偿费、佣金收入及境内机构支付对台援助、捐赠、赔偿、版权与计算器信息服务费、赴台参展费用等,按有关现行规定审核凭证办理。
  七、台胞或大陆赴台人员从银行购买的新台币现钞携带出境,参照携带外汇出境有关规定管理。银行和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有关规定为台胞或大陆赴台人员签发或核准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八、新台币现钞兑换汇价由银行省级分行商其总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价格和人民币基准汇价换算确定兑换中间价,买卖差价不得超过规定幅度,差价幅度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备案。新台币现钞兑换价格暂不实行公开挂牌。
  九、鉴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从政治角度出发,不在公开媒体宣传推介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
  十、银行办理的人民币与新台币现钞间的兑换业务,应纳入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和结售汇统计范围,并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备。
  十一、银行新台币现钞调拨由银行按照“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银行应在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情况表。
  十三、本试行办法供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内部掌握,不在媒体公开宣传推介,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试行办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规范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在福建省指定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与台湾地区居民进行的金额不超过10万美元/每船次的货物贸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是指福建省沿海地区经主管部门授予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所称“台湾贸易机构”是指与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的台湾地区企业、个人或其它贸易机构。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及其所辖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机关。
  第五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与台湾贸易机构之间进行对台小额贸易时,可以用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对  台小额贸易企业与台湾贸易机构之间直接进行对台小额贸易结算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台湾贸易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收付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与台湾贸易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人民币专用账户之间的收付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对  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使用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八条  银行为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报送开户数据时将审批件编号填写为“N”,将账户性质列入“经常项目—其它账户”。
  第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收入和支出限于对台小额贸易项下货款、贸易定金及贸易从属费等有关收入和支付。
  第十条  与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交往的台湾贸易机构可以比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台湾贸易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专用账户,其收入范围为对台小额贸易企业通过银行境内划转的对台小额贸易项下的货款、贸易定金及贸易从属费等有关收入,支出范围为通过银行向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划转的对台小额贸易项下的货款、贸易定金及贸易从属费等有关支出。
  第十二条  台湾贸易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人民币专用账户,应当持申请函、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身份证、与大陆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台湾贸易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并在账户中作特殊标识(外汇账户标识TH,人民币专用账户标识TRH)。
  第十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和台湾贸易机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超过核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汇。
  第十四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的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银行兑付。
  第十五条  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直接向台湾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专用账户支付的,视同向境外支付。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对台小额贸易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无论以外汇、人民币或其它货币结算,也不论其是直接对外支付、还是向台湾贸易机构在大陆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专用账户支付,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均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外汇局和银行为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及时将有关对台小额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第十八条  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出口,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现汇结算的,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可兑换货币等现钞结算的,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人民币资金入账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从台湾贸易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境内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代理对台小额出口收取的贸易手续费外汇收入,到银行结汇或保留现汇的,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二十条  外汇局为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完毕后,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注明“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入”,并注明收回币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将上季《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福建省分局。
  第二十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地区外汇局,应当按照国家外币现钞管理政策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所辖地区外币现钞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闽交运安〔2006〕223号
    (2006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6〕941号)和《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2〕5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的航运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供需情况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通航的运输管理工作由福建省交通厅实施。
  第三条  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由在两岸注册的航运公司使用其所有或经营的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船舶经营,外轮(包括方便旗船)不得介入。现阶段原则上由在福建省和金门、马祖、澎湖注册的航运公司经营,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在其它省市注册的航运公司暂不参与。
  第四条  申请经营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运输的航运公司,应向福建省交通厅提交申请书(福建省交通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处设在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由福建省交通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航运公司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船舶数据,包括所有权证书、船籍证书、吨位证书、适航证书,租船的还应提供光租或期租合同复印件;
  二、海运提单(样本);
  三、公司资信证明;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无董事会可免交);
  六、董事长或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七、公司旗标识图案。
  台湾地区的航运公司还应提供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金门、马祖、澎湖有关机构出具的见证文书。
  第五条  福建省省属航运公司直接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福建省非省属航运公司通过所在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台湾地区航运公司委托其在福建的船舶代理公司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对台湾地区航运公司提供的船舶技术资料,应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前征求福建海事局意见。
  第七条  经许可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的航运公司及船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前款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航运公司应按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第八条  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的船舶代理业务,由具有代理外贸运输船舶经营权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由航运公司在上述公司中自行选择。
  第九条  船舶代理公司与所代理的航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15日内,应将所代理的航运公司的公司名称、船舶名称、公司旗标识图案、船舶航线等情况报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办公室和福建省交通厅备案。
  船舶代理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所代理船舶的统计数据报送福建省交通厅,由福建省交通厅汇总后,按季度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直航船舶在双方通航港口间航行和进出对方港口时只挂公司旗,不升挂对方旗。
  直航船舶进出港口,除航行安全、防止污染或其它特殊原因外,不强制引航。
  直航船舶在福建省沿海港口的费用参照现行《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标准计收,相关港口可根据本港具体情况和金门、马祖、澎湖港口对大陆船舶的收费情况制定优惠办法,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业务的公司及船舶,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并随船携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接受海事部门监督检查,严禁无证营运或超范围营运。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海关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闽台农业合作的工作措施
    福关办发〔2006〕46号
    (2006年2月28日)
  一、进一步落实支持闽台农业合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台商投资举办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而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凭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濒危办签发的进口审批单,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録》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録》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按规定给予免税。我关将通过召开台资企业座谈会、到重点台资企业调研,在福州海关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向台商宣传闽台农业合作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减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为闽台农业合作提供通关便利。在以往为台湾农产品推出开辟“緑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实施全天候快速通关等六项通关便利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便利通关措施常态化。台湾农产品报关后,对于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且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放行。对应税农产品,在收到加盖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费《专用缴款书》或者收到企业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放行。对报关时,因单证不全又急于出口的农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凭企业有效担保先放行,后补交单证。此外,还将大力推行“就近报关、口岸验放”、提前报关、加急验放等通关措施。
  三、积极为“两马”客运直航和对台小额贸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针对“两马”客运航班增加的实际,海关在旅检现场落实周日值班制度,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建立通过对台小额贸易渠道进出境农产品的“緑色通道”,对涉台农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实行全天候通关。
  四、对到福建省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项目的台资企业予以优先办理注册登记,特事特办。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完成注册手续。确因通关急需,对尚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台资企业,可凭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当天办理临时注册,待货物通关后再补办正式注册手续。
  五、落实扶持台湾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的措施。配合政府开展设立台湾水产品出口加工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在台湾水产品出口加工区尚未建成前,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将水产品加工企业引入福州出口加工区。对经营台湾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审批手册、深加工结转、手册核销等方面,随到随办。对台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
  六、对闽台交流往来人员实行进出境便利措施。对进出境重要台商、台农,凭省、市政府办公厅、台办等部门出具的联系函,给予通关礼遇。
  七、为对台劳务(渔工)输出提供便利。支持福建省恢复对台劳务(渔工)输出,在手续上给予方便,为对台劳务(渔工)输出提供便利。
  八、净化台湾农产品进口市场。按照“开正门、堵邪门”的要求,继续加大打击海上台湾农产品走私的力度,为闽台农业合作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九、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服务作用。继续完善月、季报制度,定期提供闽台农业合作的进出口贸易数据统计、情况分析等,形成一套信息采集、反馈和报告制度,通过对动态信息的持续监测,为政府领导决策和台资企业发展提供海关统计服务。
  十、健全与省市对台农业合作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共享、措施联动,向决策部门及时通报国家颁布的优惠政策和海关出台的便利措施等。加强与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仓储等相关部门、企业的工作协调,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提高效率。
  福建海事局关于加强闽台海事交流协作,
    服务两岸“三通”的工作意见闽海事办
    〔2006〕36号
    (2006年10月12日)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把“海峡西岸”写入中央文件,凸显了福建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也赋予福建海事局新的历史任务。福建海事系统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交通部李盛霖部长提出的“要立足服务于‘三通’,服务于两岸往来,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的福建海事对台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福建海事对台协作的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闽台海事交流协作为载体,以服务两岸“三通”为目标,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发挥职能,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增进交流,寻求合作,促进三通,把福建海事的区位优势转换成工作优势,把海事的协作扩大为更直接、深入、广泛的交流和合作,力争在对台工作中主动有为,在服务全局中提升福建海事地位,树立福建海事良好的形象,为实现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更大贡献。
  二、福建海事对台协作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两岸协作机制,畅通沟通交流渠道
  1、推进“三个课题”研究
  认真贯彻中央对台工作部署,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寻求台湾有关方面的配合,持续深化《台湾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作机制》、《台湾海峡两岸油污应急协作计划》等课题研究,继续推进《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课题研究,积极谋求两岸在海事监管、海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的沟通和协作,稳步推进课题研究成果在海峡两岸三地的搜救、交管及防污染协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增进船舶交通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促进两岸关系进一步发展。
  ——《台湾海峡两岸搜救协作机制研究》课题报告研究了两岸搜救协作的基础,展望了课题研究成果的需求前景,论证了课题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了台湾海峡两岸海上搜救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掌握了影响两岸搜救协作的主要障碍,并在借鉴相关毗邻水域搜救协作机制建设与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构建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作机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两岸协作机制的包涵的要素(包括海峡两岸搜救协调机制的构成要素、海峡两岸搜救责任区域、搜救协调机构、台湾海峡海上安全通信、海上搜救力量结构和海上搜救能力、海峡海上搜救作业情况、搜救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程序、保持海峡两岸搜救协作的长效机制等),明确了双方的机构建置和工作过程,提出了协作机制构建应当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拟定了基本的初级框架,明确了两岸协作的努力方向。
  ——《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课题研究报告研究分析了台湾海峡海洋环境基本情况、渔船作业基本情况、航运船舶习惯航线和船舶交通事故的地理分布、时间分布及船舶种类分布等通航状况,在大量的交通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对海峡通航环境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揭示了海峡主要交通流模式和交通环境特征,并借鉴国内外船舶定线制及各界对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建立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规划与设计船舶定线制的基本原则,并按IMO有关规定和海峡交通现状,规划和设计了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技术方案,并辅以研究设计了台湾海峡船舶报告制,以确保船舶严格按船舶定线制的规定航行和有效组织船舶交通流。
  ——《台湾海峡污染应急反应协作机制》课题报告研究把握了海峡水域船舶污染源及潜在风险,绘制了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油污事故多发区分布图、海峡两岸环境敏感区分布图及排列优先保护顺序,分析了两岸油污应急协作基础及现状,确定了应急协作计划要点(协作区域、协作的协调机构和主管部门、通信联络方式、“协作计划”的启动原则、环境保护目标、信息交流内容、应急反应行动中双方应提供的条件、双方技术交流与合作计划、协作计划的认可形式等),研究分析了应急协作计划实施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了应急协作计划的实施步骤,研究建立了两岸溢油应急协作指挥体系、两岸配合和相互支持方案、报告制度以及应急费用的支付与偿还办法等,并提出了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规划,明确了协作机制构架。
  2、研究制定台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立足两岸海上往来扩大后,台籍船舶进入我方水域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针对台湾船舶证书、船舶配员、船舶设备配备与国际公约规定和国内要求存在差别的特定现象,组织课题研究小组对台湾的船舶管理、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出台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解决两岸法律体系不同而引发的安全监管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为日趋紧密的两岸海上直接往来的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3、建立“两门”、“两马”定期会晤制度
  在加强“两门”、“两马”航线安全监管协作的前提下,建立定期的“海事—港务会晤机制”,即在当地台办指导下,通过每月“两门”“两马”客运航线调度例会,建立与金门、马祖港务部门人员的定期会晤制度,沟通协调“两门”、“两马”航线的通航安全情况,加强搜救工作的协调合作,并通过金门、马祖港务部门搭起与高雄港务处、金门海巡大队的信息沟通桥梁,健全和落实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交流合作机制。
  4、开通福建沿海与金、马、澎海上搜救直通车
  依托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与台湾中华搜救协会业已开展的协作基础,不断加强与金马澎在海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等方面的搜救协作,并积极争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授权,力争开通与金马澎的海上搜救的“直通车”,做到信息传递快捷,应急反应迅速,险情处置有效,两岸资源共享,搜救协作有效。
  5、定期开展闽台海事交流活动
  以专家、海事监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以双向交流、考察、研讨、座谈、论坛等形式,定期开展两岸海事业务沟通交流,分析海峡安全形势,互通安全管理经验,化解海事管理瓶颈,协力履行国际公约,协调确认调查处理方法与合作形式,以增进相互信任理解,构筑沟通交流渠道,搭建海事协作窗口。
  (二)加强平安航线建设协作,确保两岸直航船舶安全
  6、继续深化“两门”“两马”航线的安全监管
  依托VTS、CCTV、VHF等海事监管设备,发挥交管指挥与现场巡查执勤的联动效应,并通过加密巡航和现场流动执法,逐步建立完善直航船舶船位报告制度,有效强化“两门”、“两马”航线的动态跟踪监控,实时掌握安全动态,适时提供安全助航,着力服务航线安全。同时,定期全面安检我方直航船舶和服务性安检台籍船舶,并逐步研究建立两岸通航船舶规范、统一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制定直航船舶与其它船舶的分隔航行办法,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
  7、组织开展“两门”、“两马”航线的搜救演练
  按照“以我为主”的原则和“实际、实战、实用”的定位,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主办,厦门、福州搜救分中心承办,以《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为基本层面,以直航船舶可能出现、最具危害性的险情为剧情,积极沟通联络台湾方面,将参与“两门”、“两马”航线运营的台方船舶、船员、船公司及当地的民船、渔船纳入搜救参战力量体系,并积极争取金门、马祖的海难救援协会及台湾中华搜救协会参与观摩,着力以民间促官方,逐步推进搜救演练常态化。
  8、倡议开展“两门”、“两马”安全文明畅通航线建设
  树立“海事一家人,海峡一家亲”理念,积极通过两岸民间行业部门倡导与推动“两门”、“两马”航线“安全文明畅通航道”创建活动,突出对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目标的巡航,分段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各自消除通航违章行为,协力维护航线畅通有序,着力实现安全畅通目标,竭力保障两岸同胞福祉。
  (三)立足专业职能优势,推动两岸海事协作
  9、出台便捷措施,支持两岸恢复渔工劳务合作
  应对两岸重启渔工劳务合作,从服务“海西”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高度,立足海事本职,出台便捷措施,有效服务对台远洋渔工申办海员证,以帮助台湾弥补渔业劳力的不足,促进福建渔村劳动力转移,开辟福建渔民就业新途径。
  10、积极开展厦金大桥建设的海事安全保障技术研究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单位,做好厦金大桥建设的通航安全与保障、通航净空、通航水域管理等方面的前期研究工作,为厦金大桥建设充分发挥海事专业职能优势,为厦金两岸同胞搭建“同根”、“连心”之桥竭力提供海事服务。
  11、组织研究在“金马澎”弯靠的两岸三地间接通航的海事监管工作
  在总结深化“国内特殊航线”及“两门”“两马”航线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通过走访“两门”、“两马”航商,收集会聚两岸直航相关资料,未雨绸缪地研究改“金马澎”替代日本石垣港作为“两岸三地”中转港的海事监管工作,先行先试,谋划思路,拟定方案,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谋与服务。
  12、推动台湾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在厦门中转的海上緑色通道开通
  认真贯彻落实李盛霖部长在视察厦金航线时关于对台湾鲜活农产品实施‘緑色通道’政策的讲话精神,立足扩大两岸经贸交流,积极推动通过集装箱两岸试点直航运载台湾鲜活农产品从高雄直航厦门中转,或是参照“两岸三地”的模式,推动将金门开辟为两岸的中转港,实现货物直航,有效解决两岸贸易货物经第三地中转问题。同时,积极发挥海事职能,加强监管、确保安全,优先安排、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提高效率,应急反应、处置有效,实行    24小时不间断服务,着力在信息服务、通航优先、预约服务、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采取更加主动、灵活的措施促进台湾鲜活农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努力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绕航问题,畅通台湾鲜活农产品进入大陆市场的水运通道,提供两岸直航的安全“緑色通道”,促进口岸大通关。
  13、推动两岸航海图书数据的交换和互补
  积极通过民间行业部门沟通协调两岸直航港口的航海图书数据和安全保障服务实行互通有无,避免双方船舶在进入对方港口水域时因航海图书数据的缺乏而影响安全航行,着力为两岸民众直接往来提供安全保障与服务。
  14、推进福建沿海与金、马、澎的海上直接往来全面铺开
  进一步扩大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的通航范围和功能,积极利用台湾允许澎湖与福建个案开展砂石入岛的政策空间,运用策略,努力推动福建沿海与澎湖的海上直接往来工作,推动两岸贸易货物经金马澎中转,加快直接、双向、全面的“三通”进度;同时,着力做好“泉金”客运直航的各项海事安全保障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海事职能与专业优势,着力促进宁德口岸、莆田口岸的对台工作得到推进,为宁德口岸获准对“金马澎”正式开放、莆田秀屿港开通对“金马澎”海上货运直航做好服务保障。
  福建检验检疫局促进闽台经贸发展和
    人员往来措施
    闽检法〔2006〕164号
    (2006年10月16日)
  一、实施两岸航线检验检疫模式,促进两岸“三通”
  1、为直航入境或从港澳转机入境的台湾旅客开辟专门申报信道和医疗緑色信道,实施团队申报;在风险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X光机和检疫犬等多种查验手段,最大程度降低旅客携带物人工查验比例,促进快速通关。
  2、常态下简化申报查验手续,定期客运直航船舶只需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旅客名单”申报检验检疫;对闽台直航船舶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推进通过电子口岸系统申报,全面实施电讯检疫,实行人等船、船到卸货和出入境一次申报等便捷措施,提高通关速度。
  3、优先向台胞提供国际旅行保健咨询、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服务,联合台湾保健协会筹建台胞健康诊疗中心。
  4、支持“两马”、泉金航线开办包裹业务,优先查验放行台商、台胞邮件,促进闽台直接通邮;支持福州作为两岸客、货包机的航点;支持推进福建沿海与澎湖地区的直接往来。
  二、完善便捷通关措施,服务闽台经贸往来和旅游文化交流
  5、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全程保障福建海交会、海博会、花博会、台交会、投洽会以及湄洲妈祖文化旅游节等闽台经贸往来和旅游文化交流,为展会提供咨询热线、7天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加班服务。
  6、对福建企业登岛办展的产品给予更加便利的检验检测优惠,密切检企实验室合作,进一步提高该类产品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速度;对零散的展品实行“清单申报、一次查验”,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放行。
  三、支持台商投资区建设,服务重点台资企业和大型项目建设,促进闽台产业对接
  7、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石化、纺织、制鞋、冶金等产业台商投资项目的签约、落地和建设,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享受緑色通道、快速核放、无纸化报检和“一站式”通关服务;及时向台资企业通报国外最新技术壁垒,提供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咨询服务。
  8、建立健全台商重点投资项目全程跟踪、专人负责制度,为其提供挂钩帮扶、驻厂检测和全天候预约检验服务,加快台湾整厂搬迁旧机电设备的审批备案和检验验收。
  9、帮扶台资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行ISO9000、HACCP等认证工作,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
  10、在台资企业中推行产品免验制度,扩大和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名优商品获得出口免验。
  四、发挥职能优势,推进闽台农业合作加快发展
  11、强化检疫审批、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等方面的政策、技术配套服务,支持漳浦、福清、仙游、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和畜禽原种场、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实验区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建设,扶持高附加值蔬菜、食用菌、花卉、畜牧等特色农业的发展。
  12、落实22种台湾水果、11种台湾主要蔬菜品种的检验检疫准入和便利8种台湾水产品输往大陆等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服务和促进台湾农产品扩大对大陆销售。
  13、支持在福州、泉州、漳州、宁德等地建立台湾农产品、水产品集散中心,对进入中心的台湾农产品、水产品实施“快速审批、日常核销、直通式检验检疫”的监管措施。
  14、简化福建输台蔬菜、水产品等产品的注册备案手续,实行特事特办,快速通关。
  五、健全“风险管理、快速验放”工作机制,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15、促进出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完善和推广马尾、东山对小额贸易产品实施的风险管理、快速验放模式,为小额贸易产品提供便捷申报,减少抽查比例,快速查验放行。
  16、台资企业自用设备,凭企业申明,优先和加快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7、来自台湾的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远洋自捕鱼管理,免于提交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18、简化对台小额贸易船舶检疫手续,实行“监管本”管理,无需提交相关申报证单;已取得《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常态下免于登轮查验。
  六、开展对台检验检疫技术交流,进一步营造闽台经贸合作往来的便利顺畅通道
  19、通过福建省检验检疫协会等团体,与台湾检疫防疫机构、团体建立健全信息交换的渠道、平台和机制,推动闽台乃至两岸检验检疫技术措施的透明化,便利两岸直接往来和经贸合作。
  20、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闽台检验检疫业务合作,开展闽台农产品农残和有害生物的比较与风险分析,强化疫情疫病防控和信息交流,为两岸往来营造更加安全便捷的通道。
   福建省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支持海峡两岸
    (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有关措施
    闽检动〔2006〕180号
    (2006年11月3日)
  为贯彻落实博鳌两岸农业合作论坛推出的《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20条新政策措施》和福建局《关于印发促进闽台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措施的通知》(闽检法〔2006〕16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闽台经贸往来,推动闽台农业合作深入发展,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经研究,提出进一步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动站位服务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辖区农业合作示范区的项目情况,主动公开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和办事程序,开设咨询热线和服务专窗,及时解答有关台湾农产品出入境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等问题。福建局的咨询电话为:0591—87065347、87065358,传真:0591—87065340。
  二、开设专门检疫许可通道
  对来自台湾的农产品,需由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疫许可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局业务部门提交申请数据,以减少审批环节;同时优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初审手续,无法当场办理的,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简化报检要求
  台湾农产品随附的检验检疫单证,可根据商品的风险程度差异,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区别对待,适当灵活处理。台湾农产品随附单证不齐全的,可由申报人出具保函后先予以接受报检,所缺材料后补;对从对台小额贸易渠道输入的台湾水果、输闽台湾自捕水产品,不强制要求随附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
  四、优先安排查验并快速放行
  对来自台湾的农产品,提供24小时预约施检服务,即约即派人到场查验。现场查验合格的即予放行;现场查验发现疫情的,立即安排相应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即予放行。新鲜水果一般在12小时之内做出放行决定,用于展览的鲜活农产品,经现场有害生物检疫合格后,即准予运扺展区或认可的监管库监管。对于对台小额贸易中发现的一般性检验检疫问题,不采取退货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五、优先检测检验
  台湾农产品需做实验室检测、检验或监测的,及时通知实验室准备,样品一经送达即予开检,检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先行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六、试行免验制度
  提高对台资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品风险和企业信用评估,选择具备条件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其输台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降低企业成本,加快输台农产品的通关速度。
  七、积极提供技术指导
  落实专人负责,主动跟踪闽台农业合作项目进展,为引进台湾动植物良种提供隔离检疫场(圃)选址、设施建设要求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支持“八个示范区”建设,为其提供建厂选址、厂房规划、车间布局、原料基地及存储冷库注册/备案、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优先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注册,支持其发展和扩大出口。
  八、加大技术与行政资源投入
  采取适当倾斜措施,加大对涉台口岸查验与监管设施的投入,完善旅客携带物查验设施;加大实验室投入,满足闽台贸易增长对快速检测的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优先保证闽台贸易检验检疫工作需求。
  九、加强风险分析和政策研究
  开展闽台主要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害生物比较与风险分析研究,对来自台湾的农产品实施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做到科学快验快放,提高服务水平。
  十、密切闽台检验检疫业务合作交流
  加强与台湾动植物防疫检疫部门、农产品企业和协会的沟通联系,进一步了解台湾的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情况以及病虫害发生和分布情况,协调解决检验检疫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局《关于对台湾输闽鲜活农产品实施八条快捷便利检验检疫举措的通知》(闽检法函〔2005〕704号)同时废止。
  省教育厅、省台办、省财政厅、团省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教合作〔2007〕219号
    (2007年10月)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福建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在闽投资的台商企业和台商人数大幅增加,台商子女随父母前来我省就读中小学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做好台商子女在闽就读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解决在闽台商后顾之忧,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海峡西岸和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落实“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改善福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台商来闽投资,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要在“同等待遇”基础上出台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一)开展台生班试点。在台商较为集中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分别选择3~5所办学水平较高的初中开设台生班,其余设区市视情况逐步推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招收在当地就读的台商子女,并安排进入台生班就读。台商子女入学后,实行随班就读。所招收的台商子女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学校15%的借读生指标。各设区市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确定招收台生班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小学阶段一般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其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统筹安排台商子女入学。如有需要,亦可参照初中台生班的做法。
  (二)对在闽就读的台商子女给予中招政策照顾。对参加中考的应届台商子女考生,可予加分照顾,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録取的政策。具体加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免收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台商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和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招收台商子女的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实际接收台生的数量,给接收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
  二、做好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基础工作
  要建立台商子女在闽就读緑色通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一)编制《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市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内容应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当地教育现状和中小学概况、台商子女就读政策说明、台商子女入学程序、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台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等。该《指南》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商当地台办联合编制,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印制。
  (二)设立咨询窗口。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设立服务台商子女就读的咨询窗口,并向社会公布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窗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门接待台商子女就学咨询,受理台商子女入学申请,指导办理入学的有关程序。
  (三)建立緑色通道。教育行政部门、台办、学校等要建立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便捷通道,形成畅通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配合,简化环节,形成联动工作方式,发挥台商子女就读服务工作的整体功能。
  (四)召开就读咨询会。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秋季入学前会同台办、台联,召开有关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公开咨询会,向台商解析教育有关政策,介绍当年的招生情况,解释当地中小学入学升学的规定,现场解答台商疑难问题,组织台商参观接收台商子女入学的学校等。
  (五)开设就读网页。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专门网页,内容应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当地学校的招生情况和规定、台商子女的招生政策、招收台商子女的中小学名单及学校概况。设立对话窗口,解答台商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台商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三、优化台商子女的学习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台商子女的特殊情况和教育背景,优化教学措施,使台商子女在学校愉快学习、健康成长。
  (一)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学校要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文化背景、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因人施教,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二)加大力度,推进素质教育。学校要减少课外作业量,减少考试次数,增加学生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促进两岸学生共同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三)关心生活,周到服务。学校既要关心台商子女的学习,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在生活上,要避免简单生硬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态度,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服务。
  四、促进闽台学生的融合交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共青团、学生会、学联、少先队等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促进闽台学生交流融合。
  (一)学校要多做促进两岸学生交流融合的工作,注意避免造成人为隔阂。在评优奬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等方面,要做到台商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学校要利用“六一”儿童节、“五四”青年节和少先队日、团日以及班会、运动会等,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两岸学生蓬勃向上、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增进两岸学生间的彼此了解与友谊。
  (三)要利用暑期,积极组织以寻根溯源、文化传承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夏令营活动,充分利用福建的“五缘”优势和丰富的人文地理资源,通过“寻根之旅”、“两岸风俗民情考察行”、“闽南风?海峡情”等主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联欢联谊活动,增强台商子女对闽台“同根同源、同文同种”的认同感。
  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切实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就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加强指导,完善措施,强化服务,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切实为台商子女就读提供优良的服务。
  (一)建立健全台商子女就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台办和台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台商投资及流向信息,分析台商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研究台商子女就读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的方案和对策,并就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台办等部门要强化职能,履行职责,为台商子女就读提供完善的服务。台办应做好当地台商身份的审核界定工作,做好当年台商子女入学的摸底和登记,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教育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台商子女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台商子女入学工作。
  本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闽劳社文〔2008〕16号
    (2008年1月31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海峡两岸职业培训交流,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福建省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精神,本着鼓励台湾居民来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台湾居民来闽创业的宗旨,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范围
  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年满十六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闽就业或组团来闽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台湾居民在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必须符合我省公布对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以及申报条件[首批26个对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和申报条件,可登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址WWWfjostaorgcn查询或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台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91—87527925],我厅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公布调整和扩大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范围。
  二、组织管理
  (一)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
  台湾居民已在闽就业(下称在闽台胞)的,向所在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就地进行鉴定。
  台湾居民组团来闽(下称来闽台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开设专场考试。非统考职业(工种),按照台湾方面组团时间要求进行安排,提前10个工作日备案。全国统考职业(工种),除按照全国统考时间进行外,在3、7、9月各增加一次,原则上在第三周周六、周日进行。
  (二)申报材料和资格审查
  1、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网站下载,A4幅面打印并填写)。
  ②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复印件1份。
  ③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④从事本职业经历证明。
  ⑤相应的台湾技术士证书复印件1份。
  ⑥黑白免冠二寸近照4张。
  2、资格审查。
  ①在闽台胞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报名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②来闽台胞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资格审查。
  ③组织台湾居民来闽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经办机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厅委托,可承担对考生的资格审查。
  (三)考务管理。涉及对台湾居民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务工作程序开展鉴定。鉴定机构要选派优秀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和巡视员,加强考试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保证考试质量。
  (四)证书管理。涉及台湾居民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的职业(工种)一个月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劳动保障部备案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按本《办法》规定在我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直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发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
  三、收费管理
  台湾居民在我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享受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具体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费〔2007〕63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服务保障
  (一)尊重台湾考生文化俗惯。对台湾居民专场鉴定考试,按照台湾居民的习惯,使用繁体字试卷。公布鉴定考试相应职业(工种)配套教材、复习指导丛书和复习大纲名録、出版单位以及选购地点。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设立专门对台鉴定业务网页提供查询。加强国家职业标准与台湾地区职类标准技术对接研究工作,使台湾考生更容易理解鉴定考试试题内容。为台湾考生考前辅导提供方便。
  (二)开展创业培训咨询。要将组织台湾居民职业技能鉴定与引进台资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创业培训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宣讲创业扶持政策,推介创业项目,促进台湾居民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大陆创业。
  (三)跟踪服务。建立台湾居民到大陆考试鉴定技能人才信息库。建立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
  (四)检查督导。建立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定期情况报送制度。省厅设立情况反馈和举报电话:0591—87534777,接受劳动保障部等有关单位的检查指导。
  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扩大名称影响力。
  (二)放宽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方便台资企业跨区域统一经营。
  (三)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拓宽台商来闽合资、合作空间。
  (四)免去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台资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放宽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六)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七)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台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台办
    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农业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73号
    (2008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以及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1号批转执行)、《关于福建省农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农职改字〔1993〕第1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的农业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録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参评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农业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参评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农业局职改部门初审。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设区市农业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农业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农业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台湾地区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随附相关的认证材料。
  2、申报人员应提交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成果、工作年限和职业操守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的职称外语及计算器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4、通过农业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农业专业中、初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各设区市人事局颁发福建省人事厅统一用印的资格证书。通过省农业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农业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5、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当年度报送农业专业各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办理。
   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台办
    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经济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71号
    (2008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贸易、开发投资、网络商务、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企业管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过2篇以上(含2篇)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不含增刊)的经济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録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职改部门初审,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经济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经济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相应评审。
  2、台湾地区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随附相关的认证材料。
  3、申报人员应提交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成果、工作年限和职业操守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的职称外语及计算器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5、通过省经济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6、其它相关事宜,按照当年度报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台办
    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70号
    (2008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按专业自主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过1篇以上(含1篇)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并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不含增刊)的本行业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録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参评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参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职改部门初审。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设区市工程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相应工程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和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共同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工程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凡工程专业中已向台湾居民开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台湾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不再组织相应评审。
  2、台湾地区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随附相关的认证材料。
  3、申报人员应提交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成果、工作年限和职业操守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的职称外语及计算器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5、通过工程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工程专业中、初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各设区市人事局颁发福建省人事厅统一用印的资格证书。通过省工程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6、其它相关事宜,按照当年度报送工程专业各级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办理。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台办
    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72号
    (2008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直接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的医疗卫生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録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参评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大陆地区相应的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未取得者,不得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卫生局职改部门初审,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卫生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相应评审。
  2、台湾地区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随附相关的认证材料。
  3、申报人员应提交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成果、工作年限和职业操守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不要求到基层服务或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5、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的职称外语、计算器应用能力考试及卫生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暂不作要求。
  6、通过省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7、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当年度报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办理。
  省卫生厅、省台办
    关于做好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卫函〔2008〕664号
    (2008年8月21日)
  为认真落实中央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在闽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工作,促进闽台交流与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台湾同胞定点医院数量,满足台湾同胞的医疗需求。在我省现有福建省立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等5所为台港澳人士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至少要指定一所三级综合医院作为台湾同胞就医的定点医院,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指定一、二所医院作为台湾同胞就医定点医院。各设区市应将定点医院名单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卫生厅医政处,由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定点医院要制定具有本院特色的台湾同胞便捷就医工作流程,并张挂在门诊显要位置,引导台湾同胞在院就诊。要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台湾同胞就医工作。台湾同胞就诊时,门诊导诊员按照便捷就医工作流程,提供导诊、导医“一条龙”服务,帮助台湾同胞办理就医相关手续。各级医疗机构都要主动为台湾同胞就医提供咨询服务、预约挂号和上门服务。
  三、建立急诊、急救“緑色通道”,对急危重症就医的台湾同胞,做到先救治、后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絶救治。
  四、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要尊重台湾同胞的就医习惯,尊重和维护台湾同胞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等。各定点医院要指定相对固定的诊区,其它医院要提供相对固定的诊室,实行一人一诊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注重保护台湾同胞的隐私。积极为台湾同胞在闽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各医院在按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根据台湾同胞的需求,据实给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湾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台办和各定点医院要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台湾同胞座谈会,了解台湾同胞就医需求,征求台湾同胞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与当地台协会建立联系,积极探索因大额医疗费用或其它原因造成台湾同胞无法及时交纳医疗费用由第三方担保的机制,妥善解决台湾同胞就医中存在的困难。
  各定点医院要指定有关人员作为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台办,以便于日常工作的联系。
  六、提供医疗信息服务。卫生厅将在“12320”海西健康热线上设立台湾同胞就医指南,为在闽台湾同胞及时准确提供本省医院的相关资料,让更多台湾同胞了解我省医院医疗特色、服务内容和分布情况。各定点医院也要积极开展宣传,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本医院的相关信息,方便台湾同胞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