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4〕16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台资农业企业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苍南县委、县政府《关于扶持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苍委〔2013〕134号)文件,为加大对台资农业企业的财政支持,规范台资农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申报条件及资金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符合省、市产业政策和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土地流转面积在200亩及以上(其中林地、海涂流转面积在500亩及以上)且土地流转时间在5年以上。
(二)补助(奖励)标准。
1.台资农业企业流转土地,未获得财政补助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50元。
2.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农业品牌的给予最高额10万元奖励。
3.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收购农产品、技术引进、设备改造以及基地建设的项目,按年度农业贷款本金3%补贴(补贴额度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补贴最高额20万元。
4.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农业政策性保险项目,给予农业政策性保险费用实际自付部分的50%补助,补助最高额20万元。
5.企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模式)、新农资、新机具的项目根据引进示范推广应用的情况,按照成果,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最高额10万元。
6.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包括沟渠、作业道、大棚温室、育苗设施、喷滴灌设施、温湿调控设备、畜禽养殖及排泄物处理设施、工厂化养殖、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冷藏及质量检测设备设施、泵站、库房、电力设施、休闲农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建设投入按当年实际投入额计算奖励资金:500万—1000万奖励5万元,1000万—2000万奖励10万元,2000万以上奖励20万元。
7.以上资金补助或奖励项目,企业可多项申报,补助、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80万元。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申报项目需附以下材料:
(一)苍南县台资农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财务报表等;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凭证。
三、项目核实
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核、内容审核、财政补助情况审核。经实地核查后,审核组提出具体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意见,审核组成员由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及相关农业主管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组成。
四、项目审定
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依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
项目审批确定后,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及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通过苍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由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及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本办法由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及县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