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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12月07日 来源:
  苍委发〔2013〕134号  
  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北接上海、东引台资”的重要精神,充分发挥我县开展对台经贸合作的独特优势,加快推进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开发建设,努力建设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示范区和“海西”经济发展的先行区,进一步扶持我县台商投资和台资企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的台商投资和台资企业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范围,符合省、市产业政策和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台商投资农业种养殖企业(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下同)还要求土地流转面积在200亩及以上(其中林地、海涂流转面积在500亩及以上)且土地流转时间在5年以上。
  一、降低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1.降低与减少行政性收费。在清理规范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基础上,对企业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标准,在苍政发〔2009〕2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予以适当降低(具体见附表)。
  2.用电、用水予以优惠支持。对台资企业建设所需配套用电设施,县供电部门要先期介入、优先办理、积极支持。对台资农业种养殖企业及农业加工型企业,其用电费用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最大优惠幅度支持,其用水价格按照其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差价给予减免50%(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3.加大财政奖励。对新落地在我县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前2年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予以100%奖励,后3年予以50%奖励。对增资扩产的台资生产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3年内予以50%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的台资企业,5年内由县财政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80%予以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不含)的台资企业,5年内由县财政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70%予以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不含)的台资企业,5年内由县财政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60%予以奖励。对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不含)的台资企业,5年内由县财政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50%予以奖励。 
  对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台资集团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经县财政部门认定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县财政予以80%奖励。
  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台资企业,2年内由县财政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70%予以奖励。
  4.优先提供资金扶持。对重大台资(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省、市、县年度重点项目和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台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台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5万元;企业研发中心实行逐级申报,对被认定为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台资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台资企业奖励7万,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台资企业奖励8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台资企业奖励30万元。
  5.加大对台资农业企业的财政支持。县财政2014年度安排300万元台资农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今后根据台资农业企业体量增长情况作相应调整。扶持范围包括:(1)新设立的台资农业企业的土地流转费用;(2)创建农业品牌、办理农业贷款、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台资农业企业;(3)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4)乡镇台资农业集聚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由县对台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农办另行制定。
  6.支持台湾知名工商团体、科研机构设立驻苍办事处或代表处。对台湾知名工商团体、科研机构设立苍南办事处或代表处的,由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牵头,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在5年内给予每年租房费用的80%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单位,在各自权限及业务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授信制度,开展台资企业信用评级,按照有关规定为台资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积极创新台资农业企业以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作为抵押特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外汇避险理财产品及其他外汇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收汇与汇率风险,开展台资企业结售汇快速通道。
  8.对台湾企业和团体参与苍南经贸会展活动予以补助。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台湾企业(团体)或台商在大陆的企业(团体)参加中国(华东)印刷技术展览会暨龙港印刷工业博览会、中国(温州金乡)台挂历礼品展览会、以及苍南县政府举办的其他各种经贸会展活动,给予五年内展会活动场租免费待遇。
  三、优先保障土地供给
  9.支持工业、商贸、民生项目土地供给。对台资重大工业和商贸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台资控股的重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起始价经县政府工业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可适当下调。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条件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研究设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按照工业用地确定起始价。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建设项目,符合行政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重大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其用地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0.优化农业项目用地管理。每年在县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土地指标,优先供给台资现代农业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台资农业园区涉及的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展销场所等建设,相关部门予以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1.实行全程代办制、保姆式动态跟踪服务制、模拟审批制“三制联动”。对重大台资生产性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实行专职代办员全程代办。建立台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工业项目的审批按照《苍南县重大实体经济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实施办法》施行,对符合模拟审批要求的项目实行环节或全过程模拟审批。
  12.台资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驻乡镇基层站所、社区和村居组织要积极为台资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与村民纠纷处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保姆式”做好服务,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13.形成重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县委、县政府和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定期召开台资企业与台商表彰大会,对优秀台资企业和台商予以表彰。举办重大活动,应邀请台商代表出席,增强台商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台商子女在我县接受学前教育的,优先安排在当地公办幼儿园就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在台商居住地或台资企业所在地就近入读,并给予适当照顾;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在录取时加8分照顾。与我县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我县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但常住苍南一年以上的台胞,可参加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4.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我县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15.规范企业检查制度。除统一布置、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检查外,县属相关部门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台资企业检查工作。
  16.对台资企业投诉及纠纷处理时,统一由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县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本政策意见由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区管委会办公室(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县台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涉企行政事业性、服务性现行收费标准

涉企行政事业性、服务性现行收费标准

 

部门

费用名称

苍政发〔200925号文件收费标准

现行收费标准

司法局

公证费

50%收取

25%收取

水利局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

0.5/

0.25/

人防办

人防易地建设费40/

 

20/

 

企业在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符合条件的免费

气象局

防雷技术评价费和跟踪检测费1/

0.5/

0.25/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白蚁防治费2/

1/

0.5/

定桩放样费648/

324/

162/

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50%收取

25%收取

环保局

环境监测费

按下限70%收取

按下限35%收取

 

          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