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仙居县委 仙居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台商独资企业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年11月25日)
为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加快浙江台州仙居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建设,根据国家涉台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台商独资企业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凡进入台创园一期建设范围内的项目,其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负责投入。
第二条 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植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而定。其土地承包金或租金为每年每亩400-600斤稻谷(或按当年县粮食部门统一收购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鼓励业主从事新品种引进、试种,开展规模经营。在台创园规划范围内对从事新品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台商独资企业,免5年土地承包金或租金。
第四条 由政府负责建设一期普通钢结构大棚,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台商独资企业,免3年租费,其余年份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优惠出租。鼓励企业自行建设钢结构大棚,对台商独资企业政府一次性予以补助建设成本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亩(已获上级补助的除外)。
第五条 台商投资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政策供地,基准地价为15万元/亩。引进项目投产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县得部分税收,县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累计每亩奖励最高可到地价额度。
第六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台创园内的企业优先申报农业龙头企业,产品运输在省内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入园企业与台创园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后,县招商局将安排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台创园的投资商及投资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子女,可就近安排到本县所属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本政策由台创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