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有效解决我省农业发展面临的人多地少、生产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全省农业现代化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业产业合作,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立足我省农业实际,结合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通过多种合作方式,落实具体项目,重点推进水果、疏散、花卉、茶叶等主导产业的改良升级和新品种引种、试验、推广,引进设施渔业和精准水产养殖技术,拓展远洋渔业合作,推进现代农林牧渔业合作基地建设。在加快现有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基础上,以“园中园”形式在省级农业综合园区和农业主导产业园区中规划建设若干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吸引台湾业主入园创业,引进台湾资金、先进农业技术、优良种子种苗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建设一批主导产业集聚高度、带动区面积较大的优新种子种苗生产繁育示范基地、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和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二)加强农业科技合作,推进浙台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加强两地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农业科研和技术人员互访,建立涉农研究生交流和访问学者互派机制,建立一批合作研发机构或研究项目。整合我省现有涉农科研机构力量,在现代农业园区建立若干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示范区,招引台湾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企业来我省建立研发基地、实验基地,并为省内涉农院校提供科研和教学实践基地。
(三)加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合作,推进浙台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区建设。借鉴台湾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乡村特色民宿等乡村休闲旅游业的经验,结合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精品示范区建设,积极招引台湾业主投资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一批农家乐特色村、特色乡镇和休闲观光农业等合作载体,提升我省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
(四)加强农业加工和装备领域合作,引进先进适用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机装备。支持引进推广台湾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与专利,共同研究开发食品加工技术,为浙台食品加工企业提供有力支撑。组织我省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企业与台湾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开展合作,引进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学习吸引先进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提升发展我省农机装备制造业。
(五)加强农产品营销合作,推进浙台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和主导农产品拍卖市场建设。按照优势互补原则,积极开展两地农产品互销,在两地互设常年开放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展示展销场所,发展两地优势产品配送业务,积极组团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国际农业博览会、食品博览会等相关展会,展示展销特色优势产品。在浙江农业博览会、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等省内相关展会为台湾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摊位,设立展示展销专区。支持台湾农会、渔会和农产品运销企业独资或与我省业主合作,在杭州、宁波、温州、舟山、台州、义乌等地设立台湾农产品展销中心。利用我省多口岸与台湾开通海上直航的优势,加快开通台湾农产品从我省口岸进关的便捷通道。与台湾有关方面合作发展农产品拍卖业务,逐步建立我省主要农产品拍卖市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六)加强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合作,推进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辟向台湾派遣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研修生渠道,从农业科技带头人、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业主、大学生村官司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择人员赴台湾研修。与台湾高校和农训协会等团体合作,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基干课程,组织骨干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台湾短期考察培训。依托省内高校、职校、科研机制及合作企业,根据农业区域特色,建立若干培训中心或实训基地,举办专题培训班和跟师实训活动,学习台湾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七)加强农业经营服务合作,推进农业经营和服务机制创新。结合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和服务体系创新试点,加快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借鉴台湾农事推广体系模式,建设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借鉴台湾农事推广体系模式,建设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借览台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经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再联合和壮大提升试点,增强自我服务功能;借鉴台湾“7-11”便民连锁店的经营理念,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成果,拓展服务内容,整合日用品销售、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农业信息、农村金融、邮政及票务等便民服务,建设新型农村服务综合体。
二、加大对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渔业、农业综合开发、水利、交通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林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园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计划。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专项合作示范区及台商投资项目较多的现代农业综合园区建立融资平台,多方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适用于我省农业战略产业和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台湾农机产品列入各级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浙台农业合作项目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发适合浙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增加对浙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台商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入园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内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专项合作示范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商独资和浙台合作投资农业相关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探索台商独资和浙台合作投资的农业项目将其地面附属物、厂房、设备、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有效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条件的独资和浙台合作投资种养项目,可参加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三)加大用地用海支持力度。支持台商独资和浙台合作农业项目依法、节约、高效使用土地。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总体规划中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的用地用海规模和布局,予以统筹安排,对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符合条件且已核准的浙台农业合作项目,在用地、用海上优先给予支持。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独资或合作项目直接用于种养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仓库、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台商独资和浙台合作项目享受涉农税费优惠政策。对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直接从事农要牧渔项目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企业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享受“绿色通道”优惠通行政策。台湾渔民或相关业主投资海水养殖业的,享受大陆企业和渔民从事海水养殖业海域使用金减免同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台商投资和浙台合作农业企业积极拓展市场。鼓励台商投资和浙台合作农业企业参加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在我省注册的台商企业和浙台合作农业企业参加各类农展会及在我省各城市开设常年展厅展馆展区的,给予展位费优惠。鼓励台商投资和浙台合作农业企业产品外销,其参加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外重点类展会,对展位费给予不高于70%的资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同等的保费补助;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下达指标之外的争取指标予以安排。海关对高资信台商投资和浙台合作农业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5+2”工作日预约通关、提前报关等,A类及以上企业享受“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便利服务。检验检疫机构将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专项合作示范区产品纳入“直通放行”范围,帮助有关企业获取“绿色通道”资格;对管理良好、风险低的产品,实施检测监控为主方式,加快监控验放速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种养基地简设检测项目,降低抽检频次;对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可认可其自测结果,凭单直接放行;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金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科技含量高、企业自控能力、检验检疫风险低的深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实施免验政策。
(六)支持台资和两地合作企业农业品牌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台商投资和浙台合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支持其注册商标,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台资和两地合作企业可享受我省当地企业同等商标奖励补助政策;对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进行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县级以上政策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特别是台湾农民创业园、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所在地和浙台农业合作项目较多的市、县(市、区)要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措施,着重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合作示范区建设,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经验的引进和良种良法、设施装备等引进与研发,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原则,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进一步优化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服务,依法及时公开相关政务信息,规范和简化办事流程,积极为台湾农民创业园、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及其他浙台重点交流与合作项目提供赴台审批、出入境签注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禁止向台资和浙台农业合作企业集资、摊派任何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及授权外,不得强制浙台农业合作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或评比活动。各涉农部门要积极为浙台农业合作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主动为台商投资农业出谋划策,做好联络服务工作。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为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提供出入境、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和优质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支持和服务,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浙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