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纳税企业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为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壮大市本级财源税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对其当年增量税收收入给予奖补:
(一)税收收入缴入市本级金库;
(二)当年实现市本级收入(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查补税款,下同)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当年实现的市本级收入正增长;
(四)当年没有欠税或偷、逃、抗税行为;
(五)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及市属投融资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补总规模
市本级2011年通过支出预算安排1,000万元扶持奖补资金,以后每年按当年市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50%递增。
三、奖补办法
根据企业的贡献度和成长性进行考核奖补,并按各占50%的权重来计算奖补系数后确定奖补金额。即:
某企业年度考核奖补金额=奖补总金额×奖补系数
奖补系数=(某企业当年市本级增量收入/纳入考核奖补的全部企业市本级增量收入合计×50%+某企业当年市本级收入增幅/纳入考核奖补的全部企业市本级收入增幅合计×50%)
某企业当年市本级收入增长超过50%的,其增量、增幅均按50%计算奖补系数。
四、奖补资金的兑现
省地税直征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年1月底前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资料,市财政根据各税局提供的资料考核测算企业的奖补资金,报市政府审定后,于3月底前拨付企业。
五、奖补资金的使用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奖励。
六、其他事项
自2011年度起对市本级纳税企业进行扶持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