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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

2016年10月10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用“工业化”理念谋划农业,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全域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昆明市都市型现代农业“4210”工程建设;有利于发挥省会城市的功能和优势,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总部。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调整和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现就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昆明农业龙头企业总部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昆明跨越式发展、全域城镇化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和打造农业龙头企业总部经济的总体目标,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新型工业化、高端信息化、全域城镇化为基石,坚持以工业化化农业,以市场化化农民,以城镇化化农村,推进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大力扶持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辐射范围大、以加工型和流通型为重点的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100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0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50家、产值100亿元,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30家、产值120亿元,其他农业龙头企业20家、产值80亿元,农业龙头企业的上市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培育和新引进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0家,吸引“三资”投资农业龙头企业,招商引资额达到100亿元;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加值率提高到50%;农业龙头企业对农户的直接带动面达到65%以上,实现把昆明打造成为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总部基地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内培外引推动农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新建或招商引资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在昆明市注册发展的,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13号)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给予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积极支持具备进出口资格的园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支持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创办“园中园”,集中连片开发300亩,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于在农业园区中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补助政策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35号)规定执行。
  对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业园区创业的,除享受《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规定的政策外,再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为保障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市政府专项向省政府申请单列农业园区内企业用地指标,园区内规划土地面积的3%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专项下达。
  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内需要非农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规费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
  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为主)等项目用地,按照当地工业用地的价格和方式供地。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
  鼓励和支持发展林权、土地承包和流转经营权、股权等评估及抵押登记中介组织,为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有效担保;鼓励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和信用等实现贷款抵押;鼓励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的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业务,对于因项目贷款而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市级财政补助5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互保性质的贷款担保组织,或作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团体会员,或参股市、区现有担保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授权信用保证和专项信用担保,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除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2号)规定进行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0万元。
  (五)推动科技自主创新
  市级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人才、投入等方面加强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扶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优先安排,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补助。农业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再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
  支持自主创新,对龙头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和专利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对生物医药、生物质能源等重点领域研发出新产品并转化成生产力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万元。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不断增加对农业企业的扶持,确保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同时进一步改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扶持方向上,突出特色主导产业培植和注重对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扶持方式上,采取贴息、担保、保险、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提高扶持效果。扶持资金由直接补助逐步向以贷款贴息、担保和项目建成后以奖代补转变。对发展快、贡献大、成效显著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
  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在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环节包括设备引进、技术改造、新品种引进、基地建设及原料采购,市场开拓、品牌打造等方面,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农业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收均实行先征后奖,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奖励给农业园区,专项用于农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扩大生产营销
  对企业每年度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发展订单农业收购本市农产品、或在本市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业成绩显著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用于收购农产品的贷款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集中连片温室大棚等标准化设施农业建设的,以及发展节水农业,实行连片微灌、滴灌、喷灌、雾灌等节水设施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的,或新上(扩建)生产项目(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在外埠建立销售公司销售本地或本企业产品的,或在境外开拓市场注册品牌的;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信息化网络建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给予适当奖励。
  (八)促进产业化经营体制与制度创新
  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支持农户自愿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承包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己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开展和建设休闲农业、农庄、庄园。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九)实施品牌战略
  鼓励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品牌经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建立创名牌奖励机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省级名牌”和“省级名牌农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以及“市级名牌”、“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除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46号)执行外,再给予等额奖励。
  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审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企业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升格升级,对由市级发展晋升为省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由省级晋升为国家级重点的农业龙头企业,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
  (十)支持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围绕已经初具规模的种植养殖等特色优势农产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重点扶持一批种植养殖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绿色食品基地,优先给予项目安排和扶持。
  (十一)加大农产品市场物流体系建设力度
  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依托产业、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编制和完善全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明确市场布局和重点发展方向。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
  从2011年起,每年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用于市区农产品市场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交易等物流市场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网络行情预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推介系统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建设和农产品市场主体培育等。
  对符合规划布局的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产品生鲜超市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或设立专项用地指标。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输农产品,同等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
  (十二)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积极帮助和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向上级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一、二、三板块要求和农业农村工作在各县(市)区工作中的比重,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分类指导,要将扶持农业企业、打造昆明农业龙头企业总部基地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加强宏观调控和服务管理。市政府已成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抓农业龙头企业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安排一定资金,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指导和服务农业龙头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经费保障
  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在征收的新菜地建设资金中安排资金1亿元,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担保、保险、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
  (三)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着力打造“三最四低”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加强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跟踪和服务,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
  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制度,形成“一企一策”。同时,每半年召开一次农业龙头企业座谈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把农业产业招商专项纳入市级目标督查考核管理,在考核认定上,把农业产业招商引资资金系数比例由原来的1∶1.2调整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