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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9〕18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两岸经济合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推动台资企业参与云南经济建设,提高滇台经贸合作水平,现就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台资企业投资领域
  (一)鼓励台湾投资者发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精密机械制造等产业优势,投资举办科技含量高、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项目。
  (二)鼓励台湾投资者利用云南资源、区位等优势,投资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文化产业、物流产业、旅游开发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三)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及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在云南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四)鼓励台商利用“昆交会”、“农博会”等平台开展滇台经贸洽谈活动,拓展对台招商引资渠道。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省级以上经济、旅游、口岸开发和工业园区聚集,形成具有较大规模、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台资产业集群。
  (五)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云南省基础设施建设。
  二、简化台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手续
  (六)简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允许台湾投资者凭台胞证、回乡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或者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经省台办对有关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云南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以香港、澳门地区公司名义来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可直接办理手续。
  (七)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允许台资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不挂牌、不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接业务的生产车间,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需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八)放宽企业命名规定。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最低数额的,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云南”、“云南省”。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使用本地且产权归属投资者本人的驰名、著名商号为企业字号。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税费支持力度
  (九)从2009年至2012年,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台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台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从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台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一)优先保障企业用地。对台资企业用地要体现同等条例优先保障的原则。对具有云南特色、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台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注册资金和建设资金到位的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四、支持台资企业融资和自主创新
  (十二)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台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补助。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省级科技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支持,为台资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和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先认定为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并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对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扶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支持台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五、改善台资企业发展环境
  (十四)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亲商、安商、扶商、富商”思想,加强招商引资软硬件环境建设,努力营造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主动关心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协调力度,促进滇台经贸合作深入发展。
  (十五)关心台商生活。台商子女(由各地台资企业协会提出名单,由当地台湾工作和教育部门核定)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通道”。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驾照(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的除外)。
  (十六)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亲商、安商、扶商、富商”思想,加强招商引资软硬件环境建设,努力营造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主动关心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协调力度,促进滇台经贸合作深入发展。规划设立“台商村”。适时规划设立“台商村”,凡在云南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或者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的台商企业,可在“台商村”中规划土地,用于台商自建住宅。
(十七)加强保护台商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制止各类摊派、强迫订购书刊、赞助和乱罚款等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制度,设立重点台资企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落实挂牌保护制度,对列为省、州(市)、县(市区)挂牌保护的台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台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的,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必须分别报省、州(市)、县(市区)委政法委同意后执行”的规定执行。继续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系会议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