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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简称“创业园”),已经国家农业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为加速推进“创业园”开发建设,推动昆明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台办《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开发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设“创业园”的重大意义。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坚持以“三化”(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化“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三化”带“三农”、“三化”服务“三农”,把昆明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西南、沟通全国、面向东南亚和南亚的“农产品信息流通中心、农业博览会展中心、农产品精深加工中心、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中心”四大中心,率先成为云南省乃至西南地区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抓住农业部、国台办在昆明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历史机遇,大力引进台湾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信息、资金,利用其先进的发展模式、管理经验、国际化市场体系,以更大的气魄、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在政策、资金、项目、协调配合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把建设“创业园”放到全市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现代新昆明大格局中着力推进,建立具有试验示范、辐射带动效应的现代农业平台,为推进昆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注入新的活力。
  (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对台方针政策为指导,着力打造投资环境,以引进台湾农业资金项目、先进技术、科研机构及高素质农民入园创业为主导,结合昆明现代农业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为依托、产业发展为支撑,项目为载体,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研发、休闲观光等产业为重点,着力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市场竞争力,推动两岸农业科技合作交流。经过4~5年的努力,把“创业园”建成特色鲜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俱佳的城乡一体化新园区,科技先导型两岸农业科技合作试验示范区,云南乃至西部地区领先水平的现代设施农业试验基地、优质农产品深加工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发挥辐射带动功效。
  (三)高标准编制“创业园”规划。按照创建山、水、园、林与现代农业、新农村和谐统一环境的理念,认真落实《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批复》(农业部农明字(2008)151号)提出的“创业园”重点发展方向和“创业园”建设“三心”(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中心、现代农业观光旅游服务中心)、“三带”(精品农业展示带、农业生产示范带、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示范带)、“七分区”(优质特色水果产业区、蔬菜产业区、花卉产业区、畜禽产业区、园林绿化区、农产品加工区、仓储物流区)的布局要求,形成以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要内容的规划体系,做到“无障碍规划、全覆盖设计、有界面建设、全功能开发”。中心功能区及产业、交通、水利、生态、旅游景观等重大专项规划必须实现控制性详规和设计全覆盖。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两年突破工程,把“创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业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按照市场化方式融资,大力引进内外资,激活民资,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建设力度,尽快形成开发框架,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五)构建招商引资平台。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是“创业园”“第一要务、第一政绩、第一责任、第一能力”的观念,围绕构建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便捷高效的社会服务环境、公正廉明的法治管理环境、文明和谐的人文道德环境,着力创新以“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和低交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三最四低”为核心的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法,构建支撑体系,多途径、多方式、全方位招商引资,使“创业园”成为聚集现代农业发展要素的高地,推动跨越发展。
  二、“创业园”体制机制
  (六)“创业园”经营管理体制。“创业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石林县政府对“创业园”的开发建设全面负责,县有关部门按照“服务、高效”的原则,在园区内行使各自职权,并根据“创业园”发展的需要,在园区设置派出机构(工作窗口),做好服务。设立“创业园”管委会+“创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农民股份合作性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石林县政府产生一名公司董事长或管委会主任(副县级)。管理机构按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设置内部管理架构。“创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是“创业园”的经营管理实体,享受创业园企业的优惠待遇。
  (七)“创业园”管委会(股份有限公司)职能。赋予“创业园”管委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批准的“创业园”发展规划,从事“创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承接规模性流转土地,开展招商引资、综合服务;协调解决园区内项目在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制订和发布园区的具体管理规定;按职能要求,对进入园区的企业进行管理;市级、石林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创业园”内原由县级各主管部门分管或由区域内乡镇政府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管理的辖区内基础设施、土地房产、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工商行政管理等常规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八)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以台商投资企业、台湾同胞(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台湾与境内合(作)资企业为主,经批准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的港、澳、侨、外资及内资企业,也可进入创业园,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入园企业与“创业园”管委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后,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由创业园管委会承接,统一实行无偿代办,跟踪服务。
  三、土地使用政策
  (九)土地使用方式。“创业园”土地使用,按照批准的“创业园”规划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等文件规定,主要采取“不征不转”(股份合作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综合开发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征用土地的,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允许中外客商带项目到园区投资进行划块开发。
  (十)“创业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管理。“创业园”管委会与辖区内乡镇政府共同设立“创业园”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园”区域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与项目对接落实工作。“创业园”管委会与辖区乡镇政府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经石林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在享受中台办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确定的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十一)财政扶持。2009年市财政一次性安排500万元、石林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共1000万元,作为启动“创业园”开发建设的前期经费。今后市财政根据项目进展及招商引资情况再安排贴息资金,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整合建设项目(资金),将“创业园”的基础设施、产业、农业科技、生态环境、公益性社会事业、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纳入全市的年度计划,给予倾斜支持。从2009年起,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重点整合市、县级相关部门年度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高新技术研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水源水库配套、饮水安全、电力、新农村整村推进、乡村旅游、防护林建设、排污系统、农村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向“创业园”倾斜。
  (十二)拓宽投资渠道。牢固树立“抓机遇、上项目、增投资、促发展”的意识,紧紧抓住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和支持农村民生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着力抓好项目筛选,研究落实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制度,共同推进重点项目的报批、用地、环评和资金落实等各项前期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进入中央和省计划盘子。
  (十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收费政策。对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入园从事农业合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由此产生的注册登记费,由登记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为企业“买单”。对入园从事农业合作的台湾农民,可以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3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支持技术创新政策。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对国内知名品牌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办厂的,可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十六)鼓励台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技术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对要求成果鉴定的项目,县级科技部门负责及时报请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并提供全程服务。
  (十七)支持出口政策。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台资企业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十八)台商生活优惠政策。台商在昆明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在“创业园”的投资商及投资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子女,可就近安排到本市所属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五、其它相关政策
  (十九)扩大石林县管理审批权。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将涉及“创业园”最终审批权在市级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石林县政府行使。石林县对“创业园”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格限时办结。对需要市级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的事项,要积极协调,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下放权限的事项和办法,切实落实到位。       
  (二十)金融贷款服务。以“银政”、“银农”、“银企”合作为载体,按照“政府搭台、项目支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争取政策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对创业园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台资企业自有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可以由商业银行或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十一)安置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以农民科技素质工程为载体,构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体系。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创业园”政府投资实施的交通、水利、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尽可能安排本地农民工就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经营性项目,鼓励使用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由政府出资进行技能定向培养,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可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以一定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
  (二十二)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领导,分管对台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台办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为台商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为加强对 “创业园”开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创业园”高效发展,成立“创业园”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石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支持“创业园”开发建设的工作合力。石林县政府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全面担负起创业园开发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对接联系,着力推动“创业园”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