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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2018年09月13日 来源:

  为加快栖霞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步伐,鼓励台湾农民来栖投资创业,除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政策规定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制定相关政策。

  1、栖霞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实行政府指导协调、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创业园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和对台商及台湾农民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运作。在农业部的指导下,严格按“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创业园各项工作,为创业园的开发、运作提供行政支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2、凡进入创业园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的三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镇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四年起至第八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3、台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被确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高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市镇财政按税收级次给予奖励)。

  4、对于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链作用大的项目、含税率高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可列入个案对待项目,实行个案优惠。

  5、在创业园内兴建的生产、办公及公用建筑上缴的房产税足额入库后,3年内分别于次年由市财政按入库额全部拨付企业。

  6、台资企业的利润用于捐赠市内公益事业的,经申请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创业园内项目招商中涉及到的契税征收等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解决。

  8、创业园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具体运作中,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优惠。

  9、创业园内农业用地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租金每年700元/亩,30年不变。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原企业有优先承租权。

  10、创业园管委会可根据台商的具体要求,建设各种标准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以合作、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提供给台商。

  11、进入创业园的龙头企业由创业园管委会统一协调,争取享受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的各种优惠政策。

  12、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支持栖霞的各种优惠政策。

  13、创业园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由相关部门负责一次性办妥,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验收,发给合格证。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开工前的各种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助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

  14、进入创业园的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环保、安全及消防等标准要求的,两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凡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市政府及财政金融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及引进项目的融资问题。

  16、有关部门确需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创业园管委会配合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检。

  17、凡在创业园内从事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的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由栖霞市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