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优惠政策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苏台交流合作的意见(2010)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苏台交流合作的意见 
苏发[2010]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共两党领导人达成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巩固和发展“台湾江苏周”活动取得的积极成果,更大力度推动江苏和台湾地区各领域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扩大贸易合作

  1、支持台湾商品扩大江苏市场。鼓励江苏企业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各类展会及贸易洽谈活动,组织江苏企业及有关机构赴台采购各类产品,进一步扩大对台农产品采购规模。支持更多的台湾产品和在江苏台资企业进入内需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支持在苏台资企业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大型超市设立台湾商品专柜;凡符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规定条件的在苏台资企业医药品种,优先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遴先范围;符合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条件的在苏台资企业产品,积极实行政府首购;在苏台资企业生产的已纳入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推行强制采购;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实行优先采购。 

  2、支持台资企业开展各类展销活动。在苏台资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等展销活动,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参加省统一组织在国外举办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对其摊位、布展、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80%以内的资助;参加深圳高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对其摊位费用给予50%以内的资助;参加省政府名义主办旨在促进外贸出口的展会,给予一定资助;为台湾农产品参加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提供免费摊位。 
3、加强合作载体建设。推进海峡两岸(昆山)商贸合作区建设,打造集台湾商品集中采购、批发零售、展览展示和商务办公于一体的现代化服务贸易中心区。从2009年至2012年,以2008年为基数年,对海峡两岸(昆山)商贸合作区内新增地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省集中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奖励。加大对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办好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南京台湾名品交易会、海峡两岸农产品交易会、苏台经贸合作洽谈会等对台经贸合作活动,在南京建立台湾名品城,建设台湾名品销售市场。

  二、促进相互投资

  4、优化台资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为台资企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用地优先予以安排;符合点供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实行点供。南京港、太仓港等港口台资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优惠。改善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贷款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为微小台资企业及涉农台资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适当提高担保费补助标准。对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由省级扶持20%,对新兴市场的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40%。

  5、鼓励江苏企业赴台投资。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的合作,通过举办“台湾投资说明会”、组织江苏企业赴台考察等方式,共同搭建苏资入岛的促进和服务平台。为赴台投资的江苏企业提供项目核准、税务、金融、法律、用工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支持和鼓励江苏企业在台设立设计研究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建立商贸流通、餐饮、旅游服务等企业的在台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

  三、深化农业合作

  6、推进农业合作平台建设。按照功能完善、政策优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管理高效、服务优质的要求,加快扬州、昆山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无锡锡山、南京江宁、南通江海、淮安淮阴、盐城盐都等地台湾农民创业园,连云港赣榆、徐州铜山、南通海安等苏台农业合作创业园建设,将园区建成现代农业孵化器和台湾农民创业基地。

  7、加大农业技术交流合作力度。加强与台湾农业高校、农业科研机构、农会、渔会等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交流,重点开展蔬菜、水果、花卉、水产、畜牧、林产等方面的技术合作。鼓励、支持引进台湾农业研发机构、人才、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合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大力引进推广台湾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信息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

  四、加强科技研发合作

  8、促进两地科技园区和创新载体的互动交流。鼓励江苏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与台湾新竹科技园、台北内湖科技园等一批台湾著名科技园区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建设引领两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高科技合作示范区。鼓励省内科研院所、高校与昆山等台资企业聚集地合作,成立生产力中心、创意中心等,搭建台资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9、深化产业技术合作。推动两地实体经济间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联合攻关和共同产业化活动。在江苏的台资企业、机构和单位开发的技术成果,可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在江苏注册的台资企业、研发机构申请全省各级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支持条件。对台资企业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台资在苏设立研发机构与江苏本土企业开发技术合作的,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上给予支持。定期组织两地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题性技术洽谈对接会活动,促进技术成果交易,逐步建立科技人才交流和培训机制。

  五、构建金融合作体系

  10、推进苏台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江苏设立大陆总部或区域总部性机构、法人机构,提供审批申报、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选址等服务便利。对新设立的银行机构按到位注册资本给予500-1000万元的奖励;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鼓励台湾银行在苏北、苏中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60万元。鼓励和支持台湾创业投资企业与江苏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合作和交流,共建专业化创投基金,开展高科技投资活动。

  六、广泛开展教育文化卫生和旅游交流

  11、推进教育交流。推动江苏更多的学校与台湾学校签订交流合作协议,每年资助互派300名大学生或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短期学习交流,鼓励支持更多的省内高校与台湾高校开展教师互访、教师培训、合作科研和学生互派项目,推动两地高校学分和文凭互认,合作培养人才。设立台湾学生江苏省政府奖学金,在苏就读台生奖励资助面达到70%(含国家设立的台湾学生奖学金资助部分),奖学金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参照国家设立的台湾学生奖学金政策执行。继续支持和办好华东台商子女学校,解决好在苏台湾人士子女就学问题。

  12、加强文化、体育交流。充分发挥江苏作为对台文化交流基地的作用,多渠道开展苏台文化交流。举办各类艺术家交流活动。加大传统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交流合作力度,赴台举办江苏文化艺术展演活动。鼓励并支持民间文化机构赴台举办文化展演活动。深化苏台两地文化产业合作,重点扶持具有江苏特色的文化产品进入台湾市场,吸引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人才来苏创业。

  13、促进卫生合作。开设并完善台胞在我省各地就医绿色通道,努力为台胞提供便捷、温馨、优质的医疗服务。积极支持台资在我省开设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相关科研机构。对已开设台资医院在专科设置、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人员引进和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我省社会力量办医院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对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在我省开设诊所的,可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取得医师资格后行医5年以上的,可在我省开设诊所。

  14、扩大两地互游。到2010年底,实现台湾、江苏两地互游10万人次的目标。鼓励、支持民间组织的自主式旅游。举办“苏台同辉”旅游系列活动,将苏台灯展办成具有影响力的旅游品牌项目。两地在台北和南京互设旅游办事处或代表处。支持台湾旅游业在江苏成立独资或合资旅行社,鼓励台资参与旅游景区和宾馆建设。

  七、全面提升“三通”保障服务水平

  15、加快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和苏南硕放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建设南京禄口机场二期工程,争取两岸航空公司增加南京至台北航班。扩建苏南硕放机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无锡、盐城、徐州等城市补充列入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通航的航点范围城市,早日开通两地直航航班。继续增加国际、地区航线航班,进一步为台资企业提供全球航空运输服务。

  16、完善和提升港口服务功能。加快太仓港和连云港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和货物装卸效率,努力增开更多航线、航班,强化通关便利措施,进一步提高直航船舶和货物的通关效率,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货物进出通畅。加快太仓、连云港保税港区建设,推进区港联动。加强苏台两地港口和航运互利合作。对太仓港、连云港港直航台湾的集装箱运输,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和培育我省海运公司发展。对台湾地区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我省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台湾地区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我省享受大陆地区航运公司同等待遇。

  八、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17、改善人才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江苏省万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待遇。重点在人才创业资助、项目申报、收入分配、奖励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凡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地的科技(人才)资助项目;引进人才创办企业,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按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报酬与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并从优确定。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适当提高技术入股比例。

  18、积极帮助就业扶持创业。对在我省高校毕业的台湾地区学生,视同境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采取特聘方法,从今年起省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留出一定名额,设置特设岗位,面向在我省医学院毕业的台湾地区学生单独命题、单独考试,择优录用,纳入单位同类人员统一管理,享受在编同岗人员同等待遇。各市卫生事业单位,相应留出一定名额,设置特设岗位,专门用于招聘我省医学院校毕业的台湾地区学生。允许台籍人员申请从事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作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台资或个体工商户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允许台籍人员将自己购买的或租借的住宅用房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作为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台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19、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在我省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在江苏境内工作的台籍职工,可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对台资企业用工的指导服务,通过有针对性地走访联系、法律宣传等方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用工环境。 

  九、建立健全规范交流合作机制

  20、创新和规范交流合作机制。努力打造苏台两地高层次交流平台,加强两地间区域对区域、行业对行业、社团对社团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制度化的苏台交流合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