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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苏办发〔2012〕27号 2012年5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台办《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推进苏台经贸交流合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1.深入开展“百千万行动计划”。在全省深入开展苏台经贸合作“百千万行动计划”,即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新增协议投资3000万美元台资项目100个以上,每年邀请台湾重要工商企业界重量级人士来我省考察交流1000人次以上,每年组织赴台经贸交流考察10000人次以上。对列入“百千万行动计划”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纳入“百千万行动计划”的赴台经贸交流活动,不占出国(境)指标,按照中办发〔2012〕5号文件精神,赴台政审改为备案。
    2.实施“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台资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得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助。鼓励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成功后享受本省企业同等保护和扶持政策。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开拓大陆内需市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享受和内资企业同等的政策扶持。
    3.加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台资企业享受国家及我省出台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服务。省商务发展专项、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专项引导、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各类扶持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台资企业的扶持。台资企业申请有关政策扶持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支持条件。
    4.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销售等中心。鼓励世界500强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凡通过我省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认定的台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补贴,并享受其他便利化措施。
 4.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销售等中心。鼓励世界500强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凡通过我省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认定的台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补贴,并享受其他便利化措施。
  5.加快经贸合作平台建设。支持海峡两岸(昆山)商贸合作区建设成为大陆经济和台湾经济高度融合的试验区,在合作区内建立台湾商品通关和保税仓储通道。加大对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的扶持力度。
  6.加大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江苏省分行在总行对台资企业专项融资额度中,积极争取较大比例用于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发展融资贷款。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额度用于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发展,保持台资企业的贷款增长,其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7.推动共建科技创新合作载体。鼓励和支持两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联合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联合攻关和产业化活动。对共建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省相关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8.鼓励企业自主技术研发。支持大中型台资企业在两年内普遍设立研发机构。台资企业在我省的研发机构所研发的成果,可申请省科技进步奖。注册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在我省境内研发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本省企业同等扶持政策。台资企业建立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其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积极给予培训辅导,经认定的台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推进金融合作
  10.鼓励台资金融机构来苏发展。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按到位注册资金给予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鼓励台湾银行在苏北、苏中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60万元。
  11.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经营业绩良好、诚信规范的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培育力度,引导其与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接。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我省台资企业,按照省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苏台两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交流合作,共建专业化创投基金,开展相互投资活动。
  四、进一步推动江苏企业赴台投资
  12.搭建服务平台。宣传江苏企业赴台投资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主动适应两岸经贸交流的新形势,积极赴台投资。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台湾投资说明会”、组织江苏企业赴台考察和参展等方式,共同搭建促进和服务江苏企业赴台投资的平台。指导赴台投资的企业主动适应台湾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特点,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不断发展壮大。
  13.引导优势产业和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入岛发展。充分利用台湾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成部分能代表江苏水平的项目入岛发展,在台湾设立研究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推动我省生产型企业赴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与在台企业联合拓展国际市场。推动我省商贸流通等服务性企业在台设立营销网点,拓展采购及销售渠道。
  五、进一步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14.加快建设台商投资权益保障协调体系。深入贯彻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并实施《江苏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加快建设台商投资权益保障协调体系,设区的省辖市和台资台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都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商权益保障中的重大问题。
  15.强化为台资企业服务。在台资台企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为台商投资登记注册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等快速优先服务。依法依规实行“台资重大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重点在项目论证、前期辅导、依法准入、后续管理方面加大力度,促进台资重大项目的落户。
  16.发挥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各地要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支持协会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扩大影响。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会就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或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17.帮助解决台企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针对台资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切实予以解决。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层面解决用地指标。加强对台资企业用工需求服务,免费为台资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和咨询。帮助台资企业与省内外技工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为台资企业招工搭建平台。
  六、进一步提供生活配套服务
  18.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地定点医院要为台商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依法依规支持台资独资或者合资在我省开设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相关医疗科研机构。对已开设的台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专科设置、大型医疗设备准入、人员引进以及科研立项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和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
  19.营造台商子女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台商子女在江苏就学的,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台商凭房产证或者暂住证和企业证明文件可就近确定子女就读学区。继续办好华东台商子女学校,支持基础教育资源雄厚的中小学校开设台商子女班,妥善解决台商子女的就学问题。
  20.帮助台胞就业创业。台胞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工作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并享受相应待遇。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地区学生,视同境内高校毕业生,对其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工商部门要对台胞申请个体工商户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