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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苏台农业合作示范区优惠政策汇总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

  一、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农业企业,在投资者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农业专案,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政府授权部门认定,按规定全部返还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农业服务性行业,享受国家农技推广部门从事同类项目服务的同等优惠待遇。开发旅游农业设施专案,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政府批准予以返还。

  二、用地优惠政策。农业专案用地,土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过程中,明确土地流转方式与方法,确保合理,顺利进行,完善对失地农民补偿机制。按规定以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在园区建设经营服务性用房,占地面积控制在园区总面积的15%以内。投资农业专案,除需配套的产品加工、办公用房、住宅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规定许可法办理外,其余不改变农用性质的土地,在确保原土地承包人基本收益,并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国土部门签证。投资的农业专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最高年限为50年,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年限按合同约定,期满后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但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三、投融资优惠政策。投资农业企业,有权享受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授信服务,并考虑行业特点,适当放宽贷款的担保抵押条件。

  四、专案支持优惠政策。采取建前申报、建后验收、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建前申报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经获批验收后方可补助。具体由县农委、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优质服务,特事特办。管委会对入城企业将安排专职人员协助办理相关项目报批手续和证照,并实行重点跟踪服务。对各种证件办理提供热线资讯和“便捷通道”服务,提高效率。海关、商检、动植检对台资农业企业进口原料、机器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给予优先验收、通关。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创业园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