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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6年10月08日 来源: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中台创园企业是指入驻台创园的台资(含台湾技术、品牌、理念),从事现代农业以及与之配套的农产品加工、金融、保险、仓储、物流、培训、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二、台创园重点建设台农创业服务中心、生态休闲农业园、精细农业园、高效农业园、农产品加工物流区、特色产业示范区六大功能区块。
  三、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加,同时修武县财政每年相应配套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台创园发展,主要用于支持规划核心区和农产品加工物流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土地流转等方面的补助、奖励。
  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修武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豫台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台湾村镇银行、台湾农业保险机构在台创园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修武县建立台创园投融资平台,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台创园企业提供服务。
  五、鼓励市投资集团等投融资机构在台创园内直接投资,引导担保公司或企业为台创园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对为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或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或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六、整合资金支持台创园发展。从2013年起,整合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旅游、科技、农机等部门年度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高标准良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高新技术研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水利、电力、乡村旅游、防护林建设等项目资金,倾斜用于台创园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台创园基础设施建设;对台创园企业在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可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
  七、台创园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凡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财政返还。
  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入园的台创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注册登记费。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创园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国家有关农用地政策管理;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为一年,但首付不低于50%。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台创园内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及时解决土地指标,并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标准价格协调补充耕地指标。
  十二、园区内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建设用地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调剂基本农田异地补划和规划用地指标等事宜。对按计划指标报批的用地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保障其用地。
  十三、农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台创园企业通过承包、流转等方式投资农业种养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5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长。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划、新建、改建交通线路时,优先安排通往台创园的交通设施建设,并加强台创园与周边高等级公路的有效对接;对通过台创园内的国、省、县、乡道,要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根据台创园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期实施,市县财政要保证足额配套;对台创园人员密集区优先安排班线客运。
  十五、台创园内生产性和经营性水、电、气价格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省、市规定的下限执行。
  十六、支持台创园内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十七、对台创园内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成功创建国家AAA级以上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修武县申报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
  十八、支持台湾农业服务机构入驻台创园。对台湾农业服务机构入驻台创园的,每家补助5—5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对台创园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建设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支持台创园高标准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三农”服务中心、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推广中心、培训中心以及台湾农产品展销中心。
  二十一、各涉农主管部门要支持台创园争创省级以上各类示范工程、基地和达标升级活动。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创园企业注册商标优先申报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符合条件的台创园企业优先申报河南省名牌以及省长、市长质量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名牌以及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台创园企业积极争创出口品牌,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出口品牌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三、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获得国家、省以上认证的研发、推广中心或机构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台创园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
  二十四、加大人才培训支持力度。鼓励聘请台湾知名专家来我市开展学术交流;支持我市农业科技人员赴台及其它台创园考察、交流、学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台创园建设发展提供人才、就业、智力、培训、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支持服务。
  二十五、台创园企业的台籍人员在本地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证并可享受市民生活待遇;其子女可选择到市、县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二十六、台创园管委会可直接向市直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和办理相关手续,为台创园内企业提供限时、无偿的“一站式”服务和用工、用地保障。
  二十七、对为台创园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二十八、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修武县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