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小营工贸区,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修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加快修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建设步伐,鼓励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入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涉台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基础设施
第一条 台创园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各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有关项目、政策、资金支持,争取到的项目资金要集中向台创园投放。交通部门在规划、新建、改建交通线路时,在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上优先考虑台创园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建设。电力部门专项安排台创园所在地的电网规划,建设安全稳定的电力网络。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台创园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科技培训、土地流转补贴、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等。
第三条 企业(台资比例占10%以上)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四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五年;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六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八年;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再按50%的比例扶持两年。上述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5万元-50万元的,按10%奖励企业;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按20%奖励企业;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按30%奖励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企业。
第四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河南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七条 优先保证台创园建设用地需要,在编制全县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时,对台创园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台创园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的,林业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凡入驻台创园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所需用地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第四章 税费优惠
第九条 入驻台创园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台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台创园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第五章 抵押保险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鼓励引导农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对企业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台创园内台资企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策性保费补贴。允许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温室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台商办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务工农民小额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人身类保险业务,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后,台创园管委会对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优质服务,全力协助办理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入园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如其子女在修武县入学,可按照本县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以及指定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投资企业利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核准后颁发“重点建设项目”牌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十八条 企业引进国家两院院士的,奖励20万元;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行业知名专家到企业工作的,奖励10万元;博士或特高级职称人才到企业工作的,每年补贴个人3万元;进入县人才库的专家级人才,除享受政府相关津贴补助外,可为配偶办理人事代理,优先保障住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是指入驻台创园从事现代农业以及与之配套的农产品加工、金融、保险、仓储、物流、培训、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的台资(含台湾技术、品牌、理念)企业。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企业,县政府将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在创业园内从事农业项目投资的港、澳、侨、外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台创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