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梅江台湾农民创业园“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广东梅州梅江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园区建设,根据《广东省粤台农业合作园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农〔2014〕298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区推动支持台创园园区内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政银保”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实行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共担为基础,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业务模式, 构筑融资平台,以解决台创园园区内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推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模式
“政银保”业务实行一季度一审批。政府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合作担保公司为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政府部门对上述保证保险贴付保费和按比例贴付贷款利息。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贷款逾期赔付责任。
三、业务机构及职责
梅江区“政银保”业务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联合办理。
(一)政府部门机构及职责
1.广东梅州梅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创园管委会)职责组织、协调负责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等有关部门实施“政银保”业务的相关工作。
(1)拟定“政银保”业务各项政策,并提交台创园领导小组审定;
(2)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园区“政银保”业务工作;
(3)通过办公会的形式审批“政银保”业务贷款项目重大事项;
(4)负责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开立专户等归属于政府方履行法人职责方面的有关事项;
(5)负责“政银保”业务财政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联合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发布“政银保”业务申报指南,对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
(6)负责与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7)负责与农业、财政、金融、法制等部门做好有关“政银保”业务的对接协调工作;
(8)做好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银保”业务工作。
2.梅江区农业局成立“政银保”业务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回收。
3.梅江区财政局负责“政银保”业务应支付保费及贴息额度的核定和拨付及贷款扶持资金专户监管等事项。
(二)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条件:在梅江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
其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及审核,按照比例安排政银保贷款规模,对经政府部门、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三方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合作担保公司。
合作担保公司的条件:在梅江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原则上由合作银行自行选择担保公司。
其主要职责:对推荐的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经政府部门审定、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办理保证保险业务并进行保后管理。
四、“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
(一)“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每年扶持资金额度在当年台创园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由财政专项资金中投入,用于扶持园区内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专业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政银保”贷款不设超赔资金。
(二)贷款项目担保: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贷款人应签署《“政银保”贷款担保承诺书》,承诺在获得与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担保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银保”贷款规模: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商定,并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安排贷款规模。
五、“政银保”项目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一)贷款对象。在台创园核心区及功能区内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台商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或引进、繁育、推广台湾农业优良品种,引用台湾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科研成果等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专业户,均可申请。
(二)贷款条件
1. 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正常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
2.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 没有未解决的影响资产产权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4 符合以上条件并在台创园核心区内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先申请贷款业务;
5. 贷款资金使用后,按政府部门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提交相关数据。配合政府及银信相关部门调研考察、审计检查。
(三)贷款用途
1.园区内基础设施、生产需求等建设示范;
2.台湾及国外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和示范推广;
3.特色蔬菜、优质花卉苗木、优稀水果等的引种试验、种苗繁育和生产技术的推广;
4.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农产品流通和贸易示范;
5.优质特色高效农业产业的经营示范;
6.休闲观光农业示范;
7. 贷款新建项目建设地点应位于台创园核心区与功能示范区规划范围内。
六、申报贷款程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报台创园管委会;
2.管委会审核:台创园管委会通过办公会,会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贷款项目申请,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贷款意见书》,由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盖章后将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合作银行;
3. 银行、担保公司审查审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对经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对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将《“政银保”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合作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书面通知台创园管委会,台创园管委会确认后报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
4. 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出具《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给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
5.保费支付:合作担保公司收到《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后,通知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按照贷款期限办理保费垫缴手续,并向垫缴保费的经营主体提供保单及发票,协助其向台创园管委会及区财政局申请保费补助。完成补助资金审核程序后,区财政局将保费直接拨付至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账户。
6.保证担保业务办理:合作担保公司收到保费后出具保单并送合作银行及台创园管委会;
7. 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保单后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并书面通知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合作担保公司;
8. 贴息支付: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先行垫付,按季度及合同比例提出贴付利息申请。
9. 担保及保险责任解除:贷款人还清贷款后,向台创园管委会提供本息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担保、保险责任的证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应当在贷款人还清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该笔贷款已解除担保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情况。
(二)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贷款最高额度及贷款期限,根据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1. 按资产分类:
①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②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 按经营主体分类:
①台创园核心区及功能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或种植专业户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元;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③签订入园协议的农业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为50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及拟上市农业企业,可申请增加额度。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台创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确定,年利率不超过6%。
(四)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具体按贷款人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七、保费和利息
(一)保费计算及支付
1. 担保公司年保险保费按照贷款金额的3%计收,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1个月 |
2个月 |
3个月 |
4个月 |
5个月 |
6个月 |
7个月 |
8个月 |
9个月 |
10个月 |
11个月 |
12个月 |
年费率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2. 保险保费全额由区财政局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拨付。
(二)贴息支付
1. 贷款期限内产生的利息,由财政每年补贴贷款本金的3%,其余利息向贷款人与合作银行支付。
2. 利息补贴按季度结算。由贷款人每月按银行要求缴纳利息,每季度初持每笔补贴业务清单向台创园管委会提出上季度“政银保”贷款贴息支付申请,待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拨付上季度的贴息资金。
八、逾期赔付、追偿分配及贷款损失
(一)逾期追偿
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贷款到期,如贷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台创园管委会和担保公司;贷款本金逾期满三个月,贷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代偿手续。
(二)追偿分配
担保公司按条款赔付后,先由合作银行向贷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两方负责向贷款人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两方承担,追偿成功后,双方按各自承担贷款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三)贷款损失
在合作周期内,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20%,担保公司承担80%,政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逾期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政府部门不再承担逾期造成的担保费。
九、项目实施管理
(一)使用“政银保”贷款资金的贷款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贷款资金。
(二)贷款人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政银保”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台创园管委会。若骗取、转移专项资金的,台创园管委会应上报台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贷款人不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贷款用途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入及效益等情况,督促经营主体按时按要求还本付息,防范贷款风险。
(四)“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厅制订的《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63号)的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二)贷款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台创园管委会、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 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台创园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贷款资金的;
2.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贷款资金的;
3.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5. 拒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6.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不得联合政府部门、贷款人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梅州梅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