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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闽政〔201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给在闽创业台湾农民的重要来信精神,深入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促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省直相关部门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创业园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部门对通往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的干线公路和创业园区符合省级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创业园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园建设,为创业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税收扶持。凡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三、提供用地优惠。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保障园区内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四、发展现代农业。创业园所在的县(市、区)申请设立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创业园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对引进和合作生产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依申请优先列入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与本省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对落户园区内的水产品加工等现代渔业项目,凡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为渔业重点建设项目。
  五、支持品牌建设。创业园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选,对园区内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争创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或认证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强化融资服务。支持台湾金融机构组建以服务创业园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为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和茶果树抵押贷款等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担保,省级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七、鼓励保险创新。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针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开发配套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支持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扶持政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在支持比例上给予倾斜。
  八、实行电价减收。在国家级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十二五”期间,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九、减免地方规费。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创业园管委会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可以选聘园区内台湾农业专才担任创业园管委会管理职务。在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服务机构,为来闽从事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台湾同胞提供咨询、信息、协调等服务,并免收一切费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