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台办、外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障港澳台人员在闽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人员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台人员,可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 号)的规定,参加从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长期居住在闽(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缴费由个人全额承担,政府补贴由省、市、县共担,省级财政按照省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四、港澳台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五、港澳台人员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港澳台人员可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以此作为开立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