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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龙政综〔2012〕153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及龙台农业合作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增加财政投入。设立龙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2012~2015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优先支持创业园内生产性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项目、人才引进和交流合作等。
  2.优化金融服务。台商在创业园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贷款。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允许台商以其茶园、果树、厂房、设备等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台资企业贷款用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引导农业担保公司为创业园台商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3.推广“三农”综合保险。优先安排创业园区内台资企业开展“三农”综合保险,享受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允许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台商办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务工农民小额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人身类保险业务,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4.加强创业园区道路建设。交通部门在规划、新建、改建交通线路时,在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上优先考虑创业园所在地的人流、物流进出,并优先安排建设,形成创业园对接沿海、辐射内陆的畅通、便捷、快速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双永高速、漳永高速、南三龙特快铁路建设,支持漳平城区到龙岩中心城市快速通道建设,支持省道308线红尖山隧道采用特长隧道并于2012年内开工建设,加快县道671线黄祠至城关路段的建设,推动漳州南靖和溪至漳平元沙段改造工程早日开工建设。支持并积极争取将创业园区内道路列入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建设补助,并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争取对新开发的茶山道路给予一定补助。
  5.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创业园区内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防洪排涝以及蓄水工程列入国家、省级建设规划,争取项目资金按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政策补助,地方政策部分由市、县按要求落实配套;支持创业园核心区永福自来水厂建设。
  6.加强电力设施建设。按照“产业发展,电力先行”原则,电力部门专项安排创业园所在地的电网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形成供电容量充裕、电网结构合理、供电安全稳定的现代电力网络。
  7.加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策、项目、经费“三优先”原则,大力支持创业园发展社会事业。优先安排创业园民俗文化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海峡茶文化交流中心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创业园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完善、配套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对列入中央预算内和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8.优先安排园区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实施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创建国家AAA级以上景区;支持园区建立旅游集散中心;支持园区阿里山风情小镇、现代农业观光体验区、高山休闲度假区等三片区的“大陆阿里山”高山农业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将创业园打造成国内知名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9.鼓励技术引进与创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园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业园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与本市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
  10.培育龙头企业。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选,不受区域性指标限制,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各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1.支持品牌建设。支持台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商标注册,台资农业企业在享受《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带动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08〕7号)的政策基础上,对首次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取得的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分别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对首次取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12.扶持产品展销。台商企业在龙岩区域以外设立(经工商注册)本市农产品专卖店,经营场所达20平方米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场所达30平方米且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立经营本市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网上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外展览的给予每个展位补助l万元,参加国家级举办的展会、展销会给予展位费补助;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家、省级农展赛事中获得最高奖项的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3.鼓励品牌宣传。对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且总部设在我市的台商投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广告费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路旁和国际机场设置广告牌3个以上(单个双面200平方米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国省道公路沿线设置3个以上(单个双面100平方米以上)广告牌的台商投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4.实施用地优惠。在符合新一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创业园建设用地需要,在编制全市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时,对创业园建设的用地指标和林业用地给予倾斜。创业园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标准的50%确定出让定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对茶叶等农产品加工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报批。
  15.实施税收扶持。根据闽政〔2011〕44号文件的规定,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由各级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到第8年,给予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50%的奖励。
  16.实施优惠电价。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含台资个体工商户)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
  17.减免地方规费。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18.养老、医保享受同等待遇。在创业园区创业、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五、完善服务体系
  19.优化通关环境。根据创业园对外贸易发展情况,适时争取在创业园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漳平市人民政府与龙岩检验检疫局共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20.促进发展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借鉴台湾农会的管理经验,促进创业园区发展花卉、茶叶、水果等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在创业园区设立配送服务中心。
  21.强化服务保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龙台农业合作交流服务组织,为从事龙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台湾同胞提供咨询、信息、协调等服务。选派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规划、建设、旅游、卫生等方面紧缺人才到创业园区挂职。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在创业园设立实训基地。
  2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龙台农业合作交流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会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落实创业园发展相关政策,形成加快创业园发展的合力。
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