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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政综〔2011〕347号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给在闽创业台湾农民的重要来信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国家级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扩区建设,促进对台交流合作,力争创业园特色、影响持续走在全国台湾农民创业园前列,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政府引导、政策驱动、示范带动、社会支持”的发展原则,不断完善创业园发展环境,拓展对台合作领域,吸引更多的台商落户创业园,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加快漳平经济发展。
  二、目标定位。以永福镇为核心区,辐射带动全市乡镇(街道),将创业园打造成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重要平台,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合作及相关配套工业的示范园,承接台湾地区相关产业转移的聚集地,两岸文化旅游交流的重要基地。
  三、科学规划。科学制定创业园发展总体规划,并把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经贸、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创业园发展需要。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1000万元以上,并保持逐年增加,用于扶持创业园台资企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直相关部门应把创业园台资企业聚集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龙岩市有关项目、政策资金支持;对创业园内经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上台资企业新建农场宽3.5米以上道路硬化,市财政每公里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三农”服务中心、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培训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资、外资投入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五、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台商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扶持。对引进和合作生产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优先申报列入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
  六、推进项目对接。积极筹划创业园建设项目,充分利用“三维”招商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三维”项目,拓展创业园发展空间。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凡属产业对接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优先支持台资企业落户海西农产品加工园区、海西(漳平)台商投资区,促进创业园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对符合龙岩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优先推荐上报,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七、加快发展旅游业。依托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国家AAAA级九鹏溪景区、“大陆阿里山”等品牌优势,挖掘“三乡文化”内涵,拓展河洛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争创全国优秀旅游县,打造海西重要绿色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八、落实用地优惠。在符合新一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创业园建设用地需要,在编制全市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时,对台商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台商工业项目,地价依照漳平市台商投资区优惠政策(漳政综〔2011〕63号)文件执行。创业园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台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的,林业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大财税支持。新落户创业园的种养和旅游类及配套工业的台资投资项目(不含漳平工业园区范围内项目),经工商注册并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和旅游类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经工商注册并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和旅游类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经工商注册并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和旅游类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创业园台资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年内实行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用于创业园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流通类台资项目,经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上台资企业,应税销售额2000万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应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15万元;应税销售额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
  十、支持品牌建设。围绕做强做大“大陆阿里山”品牌,支持创业园参加各种重大品牌宣传活动。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经认定后享受各级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市级配套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注册商标优先申报龙岩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产品优先安排申报省名牌,龙岩市政府、省政府质量奖。对创业园经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上台资企业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龙岩市奖励25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龙岩市奖励5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含龙岩市奖励1.5万元);获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含龙岩市奖励1.5万元)。
  十一、鼓励茶叶等农产品出口。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鼓励创业园的企业产品自营出口并做大出口贸易。
  十二、提供法律保障和出入境服务。由司法局牵头,组建涉台法律服务中心,开辟涉台企业案件“绿色通道”,提高维权合议庭调处纠纷的效率和能力,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切实维护创业园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台商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在台商聚集区设立涉台服务窗口,直接受理台商的签证申请;台商、台属及其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时免交健康证明。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业园管委会的人、财、物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建立创业园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创业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创业园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台办、财政、发改、农办、农业、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工商、质检、税务、经贸、外经贸、旅游、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不定期会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直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创业园发展相关政策。
  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创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农业 创业园 建设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存档。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