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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企业投资用地优惠政策规定

2016年09月27日 来源:

  1、对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土地,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便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应依法办理有关交易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经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外商利用荒山、荒滩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酌情给予优惠。

  3、土地出让价格可依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等因素,采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宽松政策。部分基础设施自行配套的,可以享受低于最低基准地价折让优惠。对于带动性大的大项目或高科技型项目,可以享受项目所创造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补贴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