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在电价方面,在国家级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十二五”期间,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2、消防设施配套费,免征。
3、就业调节费,雇用本省劳动力免征,雇用省外劳动力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4、社会事业发展费免征。
5、外商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大额度的收费,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实行分期缴交,在项目竣工全额缴清。
6、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7、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