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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09月27日 来源:

  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免征税:

  1、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关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以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落实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

  6、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允许企业将销售收入的5%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和广告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

  7、外商投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8、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1、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