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优惠政策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年10月10日 来源: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惠政综〔201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惠安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胞创业,推动惠台农业交流合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44号文)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优惠政策享受对象范围
  1、入驻惠安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含独资、合资、合作)农业(含涉农工业、商业)企业和台胞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台商投资区。
  二、设立惠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
  2、县政府设立惠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园区建设需要,“十二五”期间,县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建设,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五新技术”引进推广、科技创新、项目技改、产业化、品牌建设、专业合作社等县级扶持项目的资金补助和上级各类扶持项目的资金配套,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创业园管理机构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加强税收扶持
  3、凡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4、支持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五新技术”,台商投资举办良种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在《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清单》内的,凭国家农业部、林业局、濒危办签发的进口审批单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投资直接用于农林渔牧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提供用地用海优惠
  5、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
  7、属成片流转农用地100亩以上的,且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惠政综〔2009〕96号文规定的“按实际承包面积每亩给予奖励100元”的基础上,再按此标准奖励2年,但不得转租、抛荒撂荒。
  8、保障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以“先征后退”方式,减免省、市、县部分海域使用金30%,其中,属海上养殖的,县级部分全免。
  五、发展现代农业
  9、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地农业企业和农户享受贷款贴息、农机补贴、种粮直补、能繁母猪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和渔船渔工保险等各类强农惠农政策。 
  10、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引进或合作生产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优先申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争取列入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水产品加工等现代渔业项目,优先申报为渔业重点建设项目。
  11、创业园管理机构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项目,对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优先申报上级项目补助并相应配套安排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1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争创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经认定或认证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13、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十二五”规划期间,属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计划内生产用水按标准下浮10%收费;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六、强化融资服务
  14、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为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和茶果树抵押贷款等服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七、完善服务体系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上级扶持项目,争取各类补助资金。交通、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等部门须将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积极向上级申报项目。每年从本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16、台商、台农或台企雇佣的台胞员工的子女,需在园区内公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学的,经园区管理机构和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免试免费就近安排入学。
  17、对新入驻的台资农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18、入驻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项目立项、用海用地、建设许可等行政审批事务,业主提供完整资料后,由创业园管理机构帮助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办理,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限时办结。
  八、附则
  1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上级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比照补充和完善。
  20、本意见由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