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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

《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甲方:仙游县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农林大学

  甲方与乙方于2008年12月14日共同签订了《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合作协议书》,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重要科研战略伙伴关系的意愿,经友好协商,就《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合作协议书》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聘请乙方科技人员作为仙游县台湾农民创业园首席顾问、招商引资的团队。

  2、无偿提供仙游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作为乙方教师教学、学生实习和锻炼基地,并为乙方教师及科技人员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在仙游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内划出耕地500亩、山地10000亩作为甲乙双方共建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初期项目用地,出台优惠政策、提供优越的条件,鼓励大学生到仙游县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创业。

  4、委托乙方进行创业园总体规划、大学生创业园的详细规划和台湾农业分布沙盘;在园区内划出100亩土地设计建设浓缩的台湾版图植物园。负责上述各项资金筹集和实施。

  二、乙方的责任

  1、为甲方台湾农民创业园科技体系提供师资和科研成果的重要支撑,使科技成为创业园的立身之本、发展之路,实现校园共建、院地合作互利双赢。

  2、学校制定政策,给每位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学生2000元创业补助,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优先提供科技成果供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选择。

  3、承担甲方委托进行创业园总体规划、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详细规划和台湾农业分布沙盘制作;为甲方100亩浓缩的台湾版图植物园提供设计、台湾各县市优良农业品种和技术指导,所有费用由甲方筹集支付。

  4、利用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配合甲方进行各项建设经费、科技经费和学生创业经费的争取。

  5、应甲方工作的需求,选派优秀教师或科技人员到园区挂职,为园区的发展提供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进一步推进校园的合作共建。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合作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仙游县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农林大学

  甲方代表:黄一敏 乙方代表:童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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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 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