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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具体办法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

  中共仙游县委、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制定出台了《仙游县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具体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发展战略和持续推进仙台合作与交流,进一步优化区域引才环境,促进台湾高层次优秀人才来仙创业创新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根据莆田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莆委[2010]5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一)启动争创省、市级创业创新人才工程。依托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用5-10年时间,争取引进20名左右台湾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力争入选福建省、莆田市引进创业创新人才人选。

  (二)实施仙游县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依港兴县、工业强县、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立足我县现有产业基础,发挥资源比较优势,展望未来建设目标,围绕《仙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我县进一步发挥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品牌效应,大胆先行先试,深化仙台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仙台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有效对接”要求,依托各类创新平台,建立仙台两岸产业人才交流合作示范基地,用5-10年的时间引进一批在台湾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生产一线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引进对象和条件

  (三)省级、市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按照闽委办〔2010〕2号文件和莆委[201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仙游县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年度驻我县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重点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应在海(境)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境)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2)在台湾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县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县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台湾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县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台湾大学生创业人才。应在海(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掌握某一突破关键技术可在我县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台湾农业实用技术人才。获得过台湾“神农奖”的杰出农民,并掌握农业突破关键技术可在我县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

  三、优惠政策

  (五)仙游县设立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单独拨出专项经费100万元,统筹用于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引进经费支出。

  (六)省级、市级创业创新人才优惠政策。

  县内获得省级、市级创业创新人才的除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件和莆委[2010]5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我县再给予以下政策配套:

  1、县政府给予引进的省级台湾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一次性2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用人单位要给予配套资金。

  2、在仙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3、省级、市级创业创新人才子女就学,根据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随迁子女选择当地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由县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4、建立县级领导与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挂钩联系制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成绩突出的,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符合条件的作为政协委员的人选予以优先推荐。

  5、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县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引进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县政府给予10万-2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

  (七)仙游县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优惠政策。

  1、县政府按照以下规定为“仙游县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提供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生活条件等。

  (1)符合(四)1项的,补助20万元;

  (2)符合(四)2、3项的,补助5万元。

  引进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要给予配套资金。

  2、县建设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租赁房,作为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的过渡周转房。

  3、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1)引进人才负责、领衔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也可根据需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工作车辆、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保障;

  (2)引进人才负责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县政府根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情况及需求,经认定,可提供创新个人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和创新团队10万-2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才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3)引进人才来仙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仙工作期间需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4)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的单位,可带编引进。

  4、每年选派3-5名引进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进修,由县财政予以每人资助2万元。县里每年统一安排10-20天的国内外考察或疗养,由县财政予以每人资助8000元,不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引进人才享受直系亲属探亲假,旅差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仙游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配偶一同来仙并愿意在仙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协调安排;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仙游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3年工作合同期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7、“仙游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台湾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8、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随迁子女选择当地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由县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9、本办法(六)4项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仙游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

  四、引才程序

  (八)申报省级、市级创业创新人才或仙游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集需求。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我县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年底向重点企业和项目征求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编制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上报市委组织部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2、发布对接。每年年初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台湾地区发布引进人才公告,鼓励台湾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仙开展业务,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台湾人才招聘;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调动、聘用、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3、组织申报。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按申报层次分别填写《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报书》、《莆田市港城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报书》或《仙游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报书》,向县人事局申报,经初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4、评审确认。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政策。

  5、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6、优化服务。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在县发展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专门窗口,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五、管理服务

  (九)县人事局建立“仙游引进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信息库,明确引进人才专门服务科室,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县委、县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十一)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二)我县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人才待遇。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