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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

2016年11月24日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

  《安徽巢湖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91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安徽巢湖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

  为更好地促进皖台经济合作,加快安徽巢湖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县台创园)建设,根据国家涉台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入园台资项目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高效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其土地租金前五年免收。

  2、涉农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低于9.4万元/亩,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按土地价格的20%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或年税收500万元以上,按土地价格的50%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符合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240号)中鼓励类工业项目、《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国家、省新发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可按土地价格的30%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如国家、省发布新条规,按新条规执行)。

  3、三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非农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二、税费优惠政策

  4、入园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还。

  5、入园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5年内每年予以全额返还。

  6、入园项目所涉及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资金扶持政策

  7、县台创园每年安排专项引导资金,对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按约定时间完成投资额要求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在园区内发展的再次投入。

  8、对投资温控大棚15亩或连栋温室大棚50亩以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

  9、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县台创园协调金融机构予以贷款。对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在正式运营后的前3年县台创园根据企业贷款金额,给予50%的贴息补助。

  四、其它政策

  10、入园的涉农工业项目,原则上,正常生产经营8年以上方可转让。不足8年转让的,收回所享受的全部优惠所得。

  11、园区非农项目用地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入园台资项目予以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12、符合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

  13、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可委托台创园管委会无偿代理,“一站式”服务,台创园管委会同时还将做好重点跟踪服务。

  14、港、澳、侨、外的入园项目,经批准后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由县台创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